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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材料发票丢失应如何办理手续?

购进材料发票丢失应如何办理手续?



   问:我公司不慎将购进材料的发票丢失。供货方提供了加盖“发票专用章”的记账联复印件、购销合同、发票已完税的“情况说明”等材料。供货方主管国税局已批复:“情况属实”并加盖了公章。请问这些材料是否完善?

  答:丢失发票大多是由保管不善造成,如果取得方用开具方提供的复印件、证明等资料入账或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不利于税收管理,发生的经济业务真实性会受到质疑,也不符合税前扣除“真实性”原则。通常情况下对用复印件、证明资料入账的,未经过税务机关同意是不允许税前扣除。

  对受票方丢失普通发票的税务处理,《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在实务操作中,《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07]156号)第十七条规定,对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销售方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和记账联复印件到购买方主管国税机关验证相符后,凭记账联复印件及《验证结果通知书》作为记账凭证。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受票方将发票联遗失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受票方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登报声明作废后接受行政处罚。

  2、受票方凭作废声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开票方索取该份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开票方应在存根联复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交予受票方。

  3、若受票方丢失的发票为单联发票的,由开票方重新开具发票给受票方,重开时须备注说明原遗失的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票金额等内容,并将受票方作废声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存作为重开发票的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丢失发票企业目前经济业务实际发生,因特殊原因导致但不能取得重新开具发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处理,真实性是首要条件。在判断纳税人申报扣除的支出的真实性时,纳税人必须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实际发生的“足够”的“适当”凭据。因此,丢失发票企业现取得的相关复印件和开具发票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证明,同时也得到丢失发票企业主管税务部门认可,也能证明业务真实性,可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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