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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品回收公司怎样享受国家的先征后返的政策?

废品回收公司怎样享受国家的先征后返的政策?



2013年07月02日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规定: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目前,此项政策已经执行到期。从2011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梁野税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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