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其他企业制造后出口,这部分货物出口时如何申报?
生产型出口企业,有部分货物委托其他企业制造后出口,这部分货物出口时如何申报?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 附件4 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可以视同自产: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若这批货物同时符合以上的规定,则企业可以视同自产货物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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