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如何进行纳税处理?
来源:中国税网《财税实务问答》 作者:期刊编辑部 日期:2013-10-10
问:我集团公司包括多家独立核算的分子公司。近期,拟准备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向分子公司收取服务费,涉及如下问题:
1、母子公司间收取的服务费,是否属于财税〔2013〕37号文件中规定的咨询服务,是否属于征收增值税费的范畴,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指的是2013年8月1日之后,母子公司之间签定服务协议的时候,会以企业内部管理咨询为主。
2、收取服务费的一方,必须是集团中的母公司吗?如果成立一家子公司,而且此子公司是实际提供服务咨询的提供方,那么以此子公司的名义,向其他分子公司提供服务收取费用,是否符合文件的规定?或者是母公司成立一家分公司,以此母公司的分公司向集团其他的分子公司收取费,是否可以?原因在于,我集团总部(提供服务方)与母公司相互分离。以母公司的名义提供服务,收取费用存在操作上的难度。
3、母公司向多家子公司提供服务收取费用,是否有统一的标准。如果将集团总部的收费汇总,然后按全部接受服务的子公司收入比例进行分摊是否可行?除此以外,如果母公司和子公司单独签订协议,其收费的标准如何确定,才能确保是公允的?
答: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第六款规定,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代理记账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因此,如果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内部管理的咨询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应缴纳增值税。提供方可向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母公司通常为控股方对子公司的控制权,或者虽不是控股方但是能实质控制子公司。母公司控制子公司的方式主要体现为决定子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因此,国税发〔2008〕86号文件规定,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服务,服务提供方应为母公司。
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服务可以通过其分公司对外提供。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第三条规定,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因此,母公司向多家子公司提供同类服务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方式,先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再向各子公司收取服务费。向各子公司分摊应收取服务费时,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规定,期间共同费用的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凡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需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因此,母公司应按照具体服务内容采用合理分摊方法,比如按销售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等因素进行分摊。
母公司与子公司单独签订服务协议,可采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等方法确定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