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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发表于 2013-12-16 08:35 显示全部帖子
北京市国税局解答所得税问题
北京市国税局解答所得税问题 有几个地方可圈可点
企业所得税类热点问题(2013年10月)
2013年12月10日 北京市国税局网站发布
1. 单位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所得”是指应纳税所得额,还是指项目收入?怎样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成本费用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单位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所得”指的是应纳税所得额。
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减免的应纳税所得额填写在附表五的第30行并对应到主表的第19行。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即:在单独计算项目应纳税所得额时,相应的成本费用已扣除。
2. 纳税人咨询合伙人企业是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3. 按照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纳税人询问企业为部分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是否可以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计算扣除限额,还是不予税前扣除?另外允许扣除的,是在补缴当年扣除还是在所属以前年度扣除?扣除限额的计算如何计算?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因此,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从税前扣除,为部分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不得从税前扣除。
按照权责发生制[1]的原则,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补缴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扣除在发生所属年度。
4. 纳税人发生业务时给对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方没有在180天内认证,之后发生销货退回,该发票不能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此项销项税额由销货方承担了。请问这笔增值税销项税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销货方[2]承担的销项税不构成企业应负担的支出,属于与其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所以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比如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如果需要缴纳增值税,那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包括该所得已缴纳的增值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而增值税为价外税,因此,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6. 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含已足额提取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如何确认?
答:对于企业取得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适当证据(包括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确定折旧程度,再乘以《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确定该固定资产的预计最低折旧年限。如A企业2008年1月1日购入B 企业已使用3年的固定资产小汽车(不考虑残值),该汽车原价100万元,B 企业已提取折旧60万,A 企业以40万购入,那么A企业提取折旧的最低年限不是目前新法规定的4年,而是四成新乘上《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4年来确定。
7.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8.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收入优惠备案办税流程?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规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采取事先备案的方式。纳税人可登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bjsat.gov.cn)办理网上备案,也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手工备案。
具体办理备案时间:纳税人应在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之日起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次纳税申报前办理备案。
备案提交资料: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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