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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如何申报扣除?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如何申报扣除?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还是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一)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
  (二)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三)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因此,对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了要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外,总机构也应该按照规定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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