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温用品能否抵扣进项税?
来源:中国税网《财税实务问答》 作者:期刊编辑部 日期:2014-05-20
问:企业防暑降温用品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23号)第二条增值税扣除项目和扣除金额的确定中规定,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
2.外购低值易耗品
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包括:
(5)劳动保护用品。如工作服、各种防护用品等。
贵公司购入防暑降温用品要判断是否为劳动保护用品,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四条规定,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第五条规定,本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选择了116个工种为典型工种,其他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可参照附录B《相近工种对照表》确定。如油船清洗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从附录B中查得属序号3“加油站操作工”的相近工种,应参照“加油站操作工”的配备标准确定。
参照上述规定,如贵公司所述物品符合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而对于不是岗位所需物品则为福利性质,进项税额不能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