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地税解读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来源:徐州地税 作者: 日期:2014-05-30
一、问:什么样的企业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可参考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21号令)},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项目
单位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万元)
工业企业
30
100
3000
其他企业
30
80
1000
二、问: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所涉及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该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两项指标的计算公式是一样的: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问: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需要办理审批手续吗?
答:《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四、问:自2008年以来,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由法定25%降低为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10年开始,根据国务院决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下列情况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均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企业最终的实际负担率仅相当于应纳税所得额的10%。
年 度
项 目
2010年至2011年
2012年至2013年
2014年至2016年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含)
3万元
6万元
10万元
五、问: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是否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的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及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问:预缴时按小型微利企业,但全年超过规定限额,汇算清缴环节是否可享受优惠政策?
答:对于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终了后超过规定限额的,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不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并按规定补缴税款。
七、问:一些小型微利企业,由于对政策理解不到位等原因没有及时地享受到这些优惠政策,年度又结束了,还有机会享受到这种优惠政策吗?
答:小型微利企业由于各种原因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不意味着它们享受税收优惠的主体权利消失。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时没有享受优惠的,在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还可以按照政策规定享受优惠。同时,税务机关也将根据企业申报情况,以适当的方式提醒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按政策规定要求,补充报送资料后,就可以享受了。
八、问:2014年一季度小型微利企业未享受减半征收政策,可以办理退税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于发文时间和税务机关修改纳税申报软件等问题的原因,很多小型微利企业在文件发布之前预缴2014年所得税时,来不及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可以在以后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九、问:新办企业预缴时当年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吗?
答: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果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20%的低税率优惠政策;超过30万元的,则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十、问:小型微利企业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七行“减免所得税额”的填报口径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规定,“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或1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