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无偿借款给非关联第三方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企业的日常经济活动中经常发生无偿借款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的情况,是否应调整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如何调整,是困扰征纳双方的一个难题。
企业将资金无偿给第三方使用,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企业将资金无偿给关联方使用,与第三方构成关联交易,按特别纳税调整,不属于本文讨论范畴;二是企业将自有资金无偿让渡给非关联第三方,又没有取得任何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不确认收入,不调整年应纳税所得额;三是企业向各家银行(或企业、个人)借款,每年需支付相应的借款利息(不包括企业专门借款利息及一般借款中应予资本化的利息),而企业又无偿把资金让渡给非关联第三方,也没有取得相关经济利益(通常情况下,企业的借款金额大于其无偿让渡给第三方使用的金额)。针对第三种情况,税务部门往往会认定企业是将一部分借款转借给非关联第三方,又没有取得相关经济利益,那么因转借第三方金额而发生的企业借款利息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精神,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而企业的借款金额与其无偿让渡给第三方使用的金额一般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不予列支的借款利息如何确定,税收法律、法规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试图通过案例分析,借用财务会计中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概念,寻找确定“利息”的科学方法。
根据新准则的规定,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公式如下: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所占用每笔一般借款本金×(每笔一般借款在当期所占用的天数/当期天数)]。
案例:甲企业于2011年10月1日向A银行借款500万,借款期限36个月,年利率为6.5%,属企业专门借款。2012年1月1日向B银行借款200万,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为6.5%, 2012年3月1日向C银行借款100万,借款期限为9个月,年利率为6.7%, 2012年5月1日向D银行借款300万,借款期限为6个月,年利率为7%(假设企业一般借款不涉及利息费用资本化)。2012年4月15日,甲企业无偿借给非关联方乙企业400万,借款期限为4个月,2012年5月15日,甲企业无偿借给非关联方丙企业100万,借款期限为2个月。企业所得税税率按25%计算,全年按360日计算。
第一,一般借款(不包括专门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年):200×(12/12)×6.5%+100×(9/12)×6.7%+300×(6/12)×7%=28.525万;第二,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每笔一般借款本金×(每笔一般借款在当期所占用的天数/当期天数)]=200×(360/360)+100×(270/360)+300×(180/360)=425万;第三,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年):当期一般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28.525万÷425万=6.71%;第四‚不予列支的一般借款利息:∑[无偿让渡给第三方使用的金额×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年)×(每笔无偿让渡给第三方使用的金额在当期所占用的天数/当期天数)]=400×6.71%×(120/360)+100×6.71%×(60/360)=10.065万元。甲企业应当在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065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25162.5元。
关于企业无偿借款给非关联第三方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探讨
2014-07-21 11:30:43来源:纳税服务网作者:巫映 洪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