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能否以发票量超限额为由而拒绝开具发票?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16-05-30
问:我们购的零备件,供货方说他们公司每月有发票限领数,本月发票用完了,无法开票,请问对方可以此理由不给我公司开具发票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以下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人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纳税人需要即时办理: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类的纳税人;
2.地市国税局确定的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等级低的其他类型纳税人。
第(二)项规定,上述纳税人2年内有涉税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记录,或者正在接受税务机关立案稽查的,不适用本条第(一)项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的,除纳税人2年内有涉税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记录,或者正在接受税务机关立案稽查的以外,可以按照纳税人需要即时办理,所以供货方不能以此理由拒绝向购货方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