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业务暂按3%征收率缴增值税
2017-07-04 来源:中国税务报-中国税网 作者:蔡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对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作出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知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通知同时明确了资管产品管理人和资管产品的范围。
通知同时规定,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
(责任编辑:褚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