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是否需要分期抵扣等12个涉税问题
学员提文:
我单位原有电梯使用年限已到,需要进行更新,请问电梯发票中的增值税能否抵扣?是否需要分两年分期抵扣吗?
问题解答:
营改增后,电梯的涉税问题比较复杂。
一、区分电梯用途,确认是否允许抵扣
根据财税2016 36号规定:用于以下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1、对于购进的电梯用于简单计税的房地产老项目,简易计税建筑安装的老项目、清包工、甲供材,是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
2、对于购进的电梯用于免税的项目,如全部生产经营免税产品的车间、厂房、办公楼等,是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
3、对于购进的电梯用于集体福利的,如职工食堂、职工宿舍、文娱场所的电梯,是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
4、在以上的规定中,如果电梯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不动产。如果固定资产、不动产是混用的,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如场馆即用于文化娱乐活动,又用于会议,对于其对应的进项税是允许抵扣进项的。
5、专门用于生产经营的办公楼、厂房中的电梯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
二、 电梯是否属于不动产,是否需要分期抵扣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6、由于电梯作为房屋、建筑物的配套设施,属于不动产的一部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对于新建的不动产中的电梯,如果是用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分两年分期抵扣进项税额。
8、对于改建、扩建、修缮过程中的电梯更新,需区分是否超过不动产原值50%。如果超过不动产原值50%,需要分两年分期抵扣。如果未超过不动产原值50%,可以一次抵扣。
三、 电梯销售安装混合销售的界定
财税[2016]36号中: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对于混合销售,按以下方法确定如何计税:
(一)该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这是与兼营行为相区别的标志。
(二)按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
(三)企业不能分别核算的,按如下原则: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以上规定,电梯销售公司是以从事电梯销售为主的的单位,对于销售电梯并负责安装统一按销售货物17%的税率交纳增值税。
河北国税规定:对于混合销售,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也就是说如果电梯销售企业在合同签定时分电梯销售和电梯安装两个项目列示,财务核算上对电梯销售和电梯安装的收入、成本分开核算,可以分别按照电梯销售17%的税率和电梯安装11%的税率交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两个税目开具)。
9、对于以上关于电梯销售的规定中,建议咨询当地税务局,以当地政策为准。无论电梯销售、安装公司开具全额17%的专用发票、电梯17%及安装费11%的专用发票、电梯17%及安装费3%的专票、全额11%的专用发票、全额3%的专用发票,只要是用于生产经营有关的都可以抵扣进项税。
四、 电梯是否是计入房产原值,交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73号)第二条规定:“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10、电梯更新时,房产税的计税基础,要进行调整,扣减原电梯价值,并加上新购入电梯价值来交纳房产税。会计核算上电梯无论是计入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还是固定资产-电梯,均需交纳房税。
五、 原用于生产经营的电梯用途改变的电梯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11、对于原来用于生产经营的办公楼、厂房等,改建成食堂、职工宿舍,这里面原来不动产包含的进项税,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包括电梯部分。
六、 原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的电梯用于生产经营可抵扣进项税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按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2、对于原来用于职工福利或免税、简易计税等的食堂、职工宿舍的楼房、厂房改变用途用于生产经营有关的(包括混用)等,这里的面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可以按上述规定进行抵扣的。但初始取得时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只要是不动产无论什么用途,购入方如果是一般纳税人的,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是简易计税或小规模纳税人可自开或代开3%的专用发票)。
王志会 微信号:bfwzh002468 2016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