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2018-4-10
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现就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杨春根点评——停止报送相关资料后,年度申报表的5090资产损失及调整表的填写更为重要。公告虽然没明确说是“以表代备”或“以表代申报”,但实际上有类似作用。纳税人需要注意是,资产损失如要在所得税前扣除,不管有没有税会差异,必须填写5090资产损失及调整表。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一叶税舟重点提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仅申报汇算清缴明细表)、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关检查。
笔者认为:实行取消报送损失的证明资料,虽然从申报手续来看是减轻了纳税人负担,实际来说,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对纳税人也是增加了税收风险的,主要:
一是备查的资料和内容是否符合税收上的规定,失去了一次免费帮助把关的机会。
二是对纳税人的财务资料的管理要求更高了,特别是在会计交接的情况下,对于备查资料的移交显得更重要,一旦散失,就有可能再也无法重新取得确凿的证明资料,后续税务检查有可能判断为违规税前扣除。
三是报送资料给税局审核或者让税局同意,实际上虽然可能在办理时有点复杂,但是办理后相对来说,存在一种显得税局“默认”的味道,特别是一些项目是经过税局审核同意后进行扣除,就意味着基本进入了“保险箱”。而改为自行保管备查后,之后的税务检查带来的不确定因素更多,需要自己的判断,无形中给纳税人财务人员的压力更大,对材料的完整性要求更高。
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放有放的好处,管有管的优点。放的实质是后续的管必有更强的能力。因此,纳税人的责任实际是大了,别掉以轻心!否则,一不小心,或许就是进“坑”了!
笔者建议,对于一些资产损失确实难以收集齐全或者说难以收集到足够清晰证明事实的资料时,还是有必要找有信誉的中介机构作个鉴定为好,至少可以减少一点税务风险,一旦发生税企争议时,或许就可以增加一点证明力。
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