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0号 2018-06-11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通知》第五条第(三)项所称“三年(36个月)内”,是指自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实际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之日起36个月内。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分次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以每次实际取得日期为准。
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科技人员发放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以下简称“现金奖励”),应于发放之日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单位资质材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合同、科技人员现金奖励公示材料、现金奖励公示结果文件等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三、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在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时,应将当期现金奖励收入金额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全额计入“收入额”列,同时将现金奖励的50%填至《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免税所得”列,并在备注栏注明“科技人员现金奖励免税部分”字样,据此以“收入额”减除“免税所得”以及相关扣除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6月11日
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备案编号(主管税务机关填写): 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扣缴义务人基本情况
扣缴义务人名称 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识别号 扣缴义务人类型 □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 □国家设立的高校
□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民办非营利性高校
□其他
科技成果基本情况
科技成果名称 科技成果类型 发证部门 科技成果证书编号
科技成果转化及现金奖励公示情况
转化方式 □转让 □许可使用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 技术合同编号 技术合同项目名称
取得转化收入金额 取得转化收入时间 公示结果文件文号 公示结果文件名称
科技人员取得现金奖励基本情况
序号 姓名 身份证照类型 身份证照号码 现金奖励金额 现金奖励取得时间
谨声明:此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填写的,是真实的、完整的、可靠的。
单位签章:
经办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以下简称“现金奖励”),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个人所得税备案时填报。
二、报送期限
扣缴义务人应于向科技人员实际发放现金奖励之日的次月15日内报送。
三、表内各栏
(一)扣缴义务人基本情况
1.扣缴义务人名称:填写发放现金奖励的单位名称全称。
2.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扣缴义务人类型:根据实际登记类型进行勾选,选择其他类型的,应在横线中写明符合规定的具体类型。
(二)科技成果基本情况
1.科技成果名称:填写科技成果的标准名称。
2.科技成果类型:填写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或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科技成果。
3.发证部门:填写颁发科技成果证书的部门全称。
4.科技成果证书编号:填写科技成果证书上的编号。
(三)科技成果转化及现金奖励公示情况
1.转化方式:根据实际转化方式进行勾选。
2.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填写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全称。
3.技术合同编号:填写技术合同编号。
4.技术合同项目名称:填写技术合同项目名称。
5.取得转化收入金额:填写扣缴义务人本次发放现金奖励对应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金额。
6.取得转化收入时间:填写扣缴义务人发放现金奖励所对应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实际取得时间。
7.公示结果文件文号:填写列明科技人员取得现金奖励公示结果的文件文号。
8.公示结果文件名称:填写列明科技人员取得现金奖励公示结果的文件名称。
(四)科技人员取得现金奖励基本情况
1.姓名:填写取得现金奖励科技人员的姓名。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
2.身份证照类型:填写能识别取得现金奖励科技人员的唯一身份的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照名称。
3.身份证照号码:填写能识别取得现金奖励科技人员的唯一身份的号码。
4.现金奖励金额:填写科技人员实际取得的现金奖励金额。
5.现金奖励取得时间:填写科技人员实际取得的现金奖励的时间。
四、本表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由扣缴义务人和主管税务机关分别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