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2018-06-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现就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南京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除南京以外的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079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5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了进一步优化江苏省税收营商环境,统一全省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确定了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具体标准:
(一)开发项目位于南京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除南京以外的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即三季度预缴申报时按本公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