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债务重组,却有不同的税收待遇
来源:税律风云 作者:孙爱莲
时间:2022-06-29
前言
近日,香港高等法院网站显示,Top Shine Global Limited of Intershore Consult(Samoa)Limited将准备对中国恒大呈请清盘,案件编号为HCCW 220/2022,此呈请案将于2022年8月31日上午9点30分进行。虽然这并不必然影响恒大在大陆被破产清算,但可见其债务重组工作艰巨万分(中国恒大已于2022年6月20日发布公告称,正在积极推进重组工作,预期将于七月底前公布初步重组方案)。
自2020年开始的新冠疫情全球蔓延,我们和漂亮国关系持续“尴尬”,国际经济局势发展走低,再加上2022年俄乌战争貌似逐渐演变成“持久战”,一季度上海一波严峻疫情等多重影响,虽然没有恒大这么“万人瞩目“,市场上各行业中均有企业在持续轮流上演着债务重组的剧情,各路“破人”专家队伍已俨然壮大,正在忙碌奔波着协助企业制定各种重组方案。
提到“破事儿”,小必一窍不通,但“破事儿”中的“碎(税)事儿”还是有点见识,忍不住提醒下各位专家和老板,千万不要天真的以为“破产”就应该免税,同样是债务重组,不同的方式会有完全不同的税收待遇!
以下两个小案例为大家分享。
案例一
用好债转股,重组收益再多都不是“事儿”
2020年11月7日,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即*ST天娱(002354.SZ))发布重整计划(已于2020年11月6日,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称由于前期扩张过度,2018年以来受游戏、影视行业监管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陷入了严重的债务危机,大额商誉减值、债务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导致公司2018年、2019年以及2020年1-9月连续亏损,经与债权人、专业机构认真研究和反复论证,一致认为通过司法重整程序实施债转股是化解公司债务危机、实现重生的唯一可行途径。重整计划的具体安排是以原总股本932,142,900股为基数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而是按照通过计算得到的抵债价格向债权人分配抵债。2020年12月7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完成,公司总股本由932,142,900股增加至1,663,013,961股。同年12月9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止了重整程序(不得不说,这是小必浅薄的见识中重整执行期最短的破产重整)。2021年4月,*ST天娱发布2020年度报告中称通过本次债务重组,实现重组利得约30.6亿元(这数字放到哪里怕是都不能忽略吧!!)
首先,重组利得是如何实现的?
小必粗略看了下,大致推测是这样的,根据披露的重整计划,债权人会议和管理人最终确认后的债务总额约为49.61亿元,按照每10股约转增7.84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7.3亿股,其中计入资本公积11.74亿元(根据公布的年报中期末资本公积的变动数得知),那么49.61-7.3-11.74=30.57亿元即为债务重组收益。
接下来,有意思的事情来了,*ST天娱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必粗略看下来,虽然*ST天娱公告截至2019年底,累计未分配利润高达-68亿元(母公司层面),但其中应该超过80%的部分都是由计提商誉减值准备产生的,所以其实在税收上可用的累计可弥补亏损不足以弥补高达30亿的债务重组收益。如果完全不考虑可弥补亏损,那么*ST天娱于2020年度将“圆满”实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金额为7.65亿元!!这对于本来就在破产清算边缘的公司来说,不可能承担,那么到底如何缴纳的呢?这时候,一段来自重整计划中很简短的话引入眼帘“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司将有可能因债务重组收益产生所得税。公司可依法向税务部门申请以历史经营性亏损、账面资产损失等冲抵债务重组收益、特殊性税务处理等方式,减轻公司重整后的税务负担。”,事实上小必发现,*ST天娱2020年度审计报告中确实没有披露因债务重组收益产生的企业所得税。
所以,大概率判断,应该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中关于债转股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在*ST天娱的重整计划中起到了非常关键的税收支持作用(遗憾的是,居然没有在公告中对如此优待的政策表示深深的感谢),大致是对于债转股部分的债务重组收益,也就是*ST天娱高达30亿的部分暂不确认所得,而对于*ST天娱的原债权人(后通过转增取得股票)取得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依旧是原债权的计税基础(即共计49.61亿元),这下好了,完美的双赢,为啥?对原债权人而言,虽然没有确认高达30亿元的债务重组损失,但提高了股权投资的成本,未来减持股票,可扣除部分的依然是49.61亿元,对于*ST天娱,30亿元的所得,全部融入到自身权益里,企业所得税那是当真要递延到“天荒地老”了。
针对以上小必的理解,各位要是有不清楚的,请自行反复研读59号文,如果提出本案例中股权支付比例达不到85%(有同学会认为非股权支付部分为30亿/49.61亿元=60.5%),再请自行反复研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中附件《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关于债务重组部分。所谓读书百遍,其义自见,相信您终会领悟其中精髓。
如果说*ST天娱通过本次重整,天真认为“破产”就该免税,小必认为情有可原,毕竟人家是受益者,但不是有名言说得好“幸福的人都是相似的,不幸的人各有各的不幸”,接下来小必就为各位再分享一个被税收“无情打脸”的债务重组案例(非公开案例,改编自生活),希望各位时刻认清重组路上的“黄雀”!
案例二
用不好以物抵债,税收终让你的重组收益“无处安放”
某大型房企,进入破产重整司法程序,制定重整计划时为了提高清偿比例,尽早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经高人指点高评已开发房产(X先生之前不也公开表示绝不贱卖资产吗?哈哈),用来以物抵债,抵债资产原账面成本为建面6000元/平米(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相当),按市价评估为建面13000元/平米,并根据评估值和重整债权总额,计算出用以抵债的开发产品总面积和分户情况,从而制定了债务不打折,连普通债权都实现100%清偿的完美计划。为了简化案例,这里小必不再详细分析开发产品抵债的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问题,总之,一系列计算下来,该房企高评的开发产品扣除计税基础和其他税金后,仍高出3000元/平米,按抵债面积20万平米计算下来有6亿元的“所得”。该房企的财务总掐指一算,累计可弥补亏损有3亿元(已考虑可能过期的影响),剩余3亿元按照59号文关于债务重组所得可分5年均匀计入纳税年度,则每年只要有6000万元的当期成本费用即可,这对于一房企来说不是“小菜一碟”?(此处应有“掌声”,哈哈)于是,重整计划就在各路专家的指导下,经法院裁定批注通过。
接下来发生的一幕,让整个重整计划未来不知该何去何从。
重整计划执行完(为了简便,本案例一年内全部以房抵债完毕)后的第二年企业所得税汇算刚结束,SW老师就找到该房企财务总,“不好意思,虽然表示同情,但于法不容,请补缴企业所得税,由此可能产生的滞纳金也请自行承担”。
财务总理直气壮的拿出59号文件,“文件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我司当年确认应税所得为1.2亿元,累计可弥补亏损就有3亿元之多,哪里有税可缴?”
SW老师不慌不忙,“同志,请再仔细研读文件,条件是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
财务总快速拿着重整计划递过去,“我家全是债务重组所得,请看本计划.....”
SW老师依然不动声色,“同志,59号文前面可说“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你家的计划里写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债务不打折,全额按评估值清偿,那你这6亿元所得妥妥的就是转让开发产品所得呀,扣除3亿元可弥补亏损,当年应申报的企业所得税为7500万元。你家却是零申报.....”
听到这里,财务总眼镜都扶不住了,准确的说是整个身体都撑不起来了......
凭空多出7500万元企业所得税,拿什么来安放?
虽然是改编的案例,但确实是真实的存在,各位要是还不太理解SW老师的判断,再请自行研读59号文,不要只读特殊性税务处理那段,前后通读更有必要。
总结
同样是债务重组,一个“收益”高达30亿元,安心“免税”;一个“收益”仅6亿元,却有7500万元企业所得税不知如何处理,债务重组中特殊性税务处理没有想象的那么理所当然!
小必提醒,各位正在债务重组道路上的高人们,要想得到税收支持,提前努力准备必不可少。欢迎给小必提供更多的实务案例学习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