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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的产品在运输途中损耗了?

7%的产品在运输途中损耗了?


www.ctaxnews.com.cn2005.08.26 阮红燕,陈晓杰




  最近,湖南省江永县国税局在对江永县铁锰合金厂进行2004年度增值税专项检查时发现,这家规模不大的企业,去年的运输损耗率大得惊人,竟然占到了所生产货物的7%!
  江永县铁锰合金厂建于2003年下半年,2003年10月正式投产,是一家以锰矿石为原料,生产铁锰合金产品的企业。检查人员发现,该厂自2004年2月起,每月都用红字冲销5吨左右的产成品,全年共计冲销产成品51.63吨,价值194816.26元,耗用进项税19981.13元。
  据财务人员介绍,冲销产成品是由于铁锰合金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存在碰撞颠簸的自然损耗。检查人员对此十分疑惑,该厂规模并不大,产量有限,每月仅能生产铁锰合金60余吨,2004年共计生产732吨产成品,如果真像财务人员所说,冲销的50多吨产成品是运输过程中的正常损耗,那么该厂的运输损耗率则高达7%。铁锰合金的运输损耗率真有这么高吗?
  由于没有货物运输损耗率的行业标准,检查人员决定对该厂实行跟车核实,由检查人员随同运输车辆实地核算运输损耗率。看到检查人员要来真的,该厂负责人慌了神,只好对检查人员说了实话。原来去年2月,由于该厂运输车辆严重超载,51.63吨铁锰合金在运往购买方途中,货车发生了翻车事故,全部沉入河中无法打捞。为了尽量减少损失,财务人员便将50多吨铁锰合金“化整为零”,打着运输损耗的名义堂而皇之地冲销产成品,以避免因非正常损失货物而转出进项税的“二次”损失。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六款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货物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厂因翻车而沉入河中的产成品属非正常损失货物,应将产成品所耗用的进项税按规定转出。但该厂为了减少损失,不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未转出进项税,少申报缴纳了当期增值税,构成了偷税事实。江永县国税局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缴了该厂所偷税款19981.13元,并予以该厂所偷税款一倍罚款即19981.13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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