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除范围扩大 企业税负降低
www.ctaxnews.com.cn2005.09.19 闵丽男
9月1日,《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新办法”)正式施行。相比1997年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新办法主要有哪些变化和突破?会给纳税人带来什么影响?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老办法只有6条,而新办法有53条,在内容上作了不少补充和修改,对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许多方面作了进一步明确,可操作性大大增强。
扣除范围扩大,审批范围缩小
新办法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转让或清算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和其他资产损失等,也就是所有资产的损失都在扣除范围之内。同时规定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而以往老办法规定的扣除范围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且这些损失都需要审批。
这位人士表示,对于纳税人来说,扣除范围扩大,意味着有更多的财产损失计入了成本,降低了企业的税负。缩小审批范围,使得企业的挂账现象可能因不用审批而减少,有利于提高纳税企业会计核算信息的准确度,直接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而尽可能缩小需要审批的财产损失的范围也有利于税务机关将事前审批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并逐步由事前向事后监督检查过渡。
这位人士同时提醒,有8种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还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审批要求明确,办理程序简化
这位人士指出,新办法明确规定,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尽量减少审批环节,不得实行层层审批,上一级税务机关可以直接受理或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受理,谁审批谁负责;审批主要是对纳税人申报的资料与法定条件进行书面符合性审查,需要实地核查的,建议由区县一级税务机关组织实施,尽可能与日常检查结合进行等。同时,新办法对县、市、省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时间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老办法相应的规定是层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税务机关采取即报即批的审批管理。虽然规定即报即批,但由于需要层层报批审核,时间上并没有得到保证。
“规定了审批时间,相当于对税收机关的工作有了硬性规定,能够大大提高审批效率,这也将极大地减轻企业的负担,节省人力、财力和时间。”这位人士表示。
财产损失认定标准清晰
新办法将企业的财产界定为企业用于经营活动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全部资产。相比以前的老办法,新办法重点明确了财产损失认定的证据、审批标准和需要申报的相应证据资料,对各项货币性、非货币性资产损失和资产永久实质性损害具体认定标准重新梳理明确,对资产评估损失和其他特殊财产损失的认定进行了规定,并且第一次规定了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作为认定企业财产损失的依据。
这位人士指出,新办法对各项规定的列举很详细,非常有利于纳税人的实际操作。比如,对什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就列出了8大类证据: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新办法还首次规定了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作为认定企业财产损失的依据。这些在以前的老办法中,都没有涉及。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以往由于标准不明确或不统一,容易造成有些财产损失在某些单位可以作为税前扣除,而在某些单位却不允许税前扣除的情况,使得一些企业无所适从。这位人士表示,有了新办法规定的这些标准,企业就能够清楚地知道如何准备报审材料,维护了审批的严肃性,也增加了审批的透明度。这是规范审批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充分体现审批事项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条件”、不得设定“其他”条件的要求,减少了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体现了法治原则。
对税务机关责任有了具体界定
这位人士告诉记者,新办法按照《税收征管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况明确了税务机关、纳税人和中介机构的责任,强化了审批监督管理和责任制度。
记者注意到,新办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本着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受理和审批纳税人申报的财产损失审批事项。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受理或审批的,或者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和核实造成审批错误的,应按《税收征管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这在老办法中没有提到过。老办法只是规定对纳税人申报不实和不符合税收规定的损失,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纳税人如有弄虚作假、多报损失和未经批准擅自税前扣除的行为,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有关人士对记者表示,新办法强化了税务机关的责任制度,将有利于税务机关优化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切实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质量。
实际上,新办法简化和规范了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程序,提高了审批效率,但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也有可能会加大,因为原来许多财产损失扣除项目需要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经过审批才可以扣除,如果未获批准,正常缴税就可以了,但根据新办法,如果企业财产损失扣除被查出不合法规,不仅要缴纳税款,还要区分情况分清责任,按规定接受处罚。因此,这位人士提醒企业准确领会和掌握税收政策,避免在企业经营中出现税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