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条码管理办法》10月1日正式实施
“进店费”将被明令禁止
2005-09-29 08:47:33
本报讯 10月1日起,新修订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这部行政法规旨在适应贸易国际化的需要和推动我国电子商务及商品流通信息化的进程。
国家质检总局对1998年发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和扩充,将商品条码的使用范围进一步扩大,既有零售商品,还有非零售商品、物流单位,如食品、建材、农产品、医药、服装、汽车配件。
新办法的实施使长期以来一直让生产厂家头痛的“进店费”问题有望解决。商品要进入超市,超市按条码号向供货商收取一定数额的进店费,早已成为业内公开的秘密。为减少费用,有的企业让多种规格的产品共用一个条码,有的企业改制更名后想方设法不改条码号等等,这些行为都违背了国家有关管理要求,也影响流通市场正常秩序。而新办法则作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同时办法三十六条规定“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冒用和伪造商品条码的,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作者:王艳 蔡逸/来源:江苏经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