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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储蓄免税分三阶段享受

教育储蓄免税分三阶段享受

  
www.ctaxnews.com.cn2005.09.26 闵丽男




  即将在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一份文件让有着一个正读大学的女儿的李女士感到高兴。这份由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联合下发的文件规定,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其在就读全日制高中(中专)、大学本科(大专)、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时,每个学习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2万元教育储蓄的免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人士告诉记者,相比以前有关教育储蓄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该办法从享受免税优惠的主体资格、教育储蓄的额度、开户、存期、利率优惠、证明的管理、教育储蓄的支取、税务机构和储蓄机构的后续管理、违法办理教育储蓄的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都有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
  优惠额度细化,不同时段可分别享受
  1999年11月国家恢复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过却对教育储蓄开辟了绿色通道,即免征利息税。因为教育储蓄是国家为了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鼓励城乡居民以储蓄存款方式为其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即指九年义务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专、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积蓄资金。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教育储蓄管理办法》,其中规定,教育储蓄的对象为在校小学四年级(含四年级)以上学生,采取实名制,存期分为1年、3年和6年。享受税收优惠的额度是本金合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然而,这个办法对于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享受教育储蓄优惠的时段并没有给出一个非常明确的界定。
  也就是说,学生是在非义务教育学校学习期间是否可以分阶段多次地享受这样的优惠,还是终身只享受一次优惠,人们并不十分清楚,一般的都认为只可以享受一次,最高限额为2万元。
  而此次三部委联合颁布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则进一步明确细化教育储蓄额度问题。该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开立教育储蓄的对象(即储户)为在校小学四年级(含四年级)以上学生;享受免征利息税优惠政策的对象必须是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其在就读全日制高中(中专)、大专和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时,每个学习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2万元教育储蓄的免税优惠。”这意味着一个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可以在3个时段分别享受到2万元的共计6万元教育储蓄的免税优惠,突破了以往的限额。
  那么,这6万元是否可以一次性存入合并享受免税优惠呢?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表示,每一阶段教育储蓄本金合计不得超过2万元,本金合计超过2万元或一次性趸存本金的,一律不得享受教育储蓄免税的优惠政策。教育储蓄依旧为一年、三年和六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不可以一次性存入。
  身份证明统一,违规将受处罚
  想要享受到教育储蓄免税的优惠政策,必须要有对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的身份证明。在以往的规定中,教育储蓄的储户在存款到期时,只要凭储户存折和学校提供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现在则不行了,此次出台的办法对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的印制、领取、开具和使用都做了详细规定,学生身份证明的式样有了一个统一的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由学校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按照新出台的规定,想要享受教育储蓄税收优惠的储户的操作程序应该分为两个阶段进行:储蓄到期前和储蓄到期时。
  储蓄到期前,储户必须持存折、户口簿(户籍证明)或身份证到所在学校开具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这个“证明”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学校留存;第二、三联则拿在储户手里,在储户支取本息时提供给储蓄机构。而作为储蓄机构应将第二联留存备查,第三联在每月办理扣缴税申报时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教育储蓄到期时,储户必须持存折、身份证或户口簿(户籍证明)和“证明”支取本息。在储蓄机构审核完毕后,符合条件的,就可以享受到免税优惠了。
  实施新办法之后,一个储户很难再像以前那样,为了享受教育储蓄税收优惠,在储蓄机构多头开户、用虚假或不合格的证件开户、利用虚假或不规范的证明支取本息。因为新办法对储蓄机构和主管税务机关的职责给出了非常明确的指示:储蓄机构应对教育储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以备税务机关核查。记录的内容应包括:储户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开具“证明”的学校、“证明”编号、存款额度、储蓄起止日期、利率、利息。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教育储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台账,对储户享受优惠情况进行详细登记。这意味着,储户享受的每一笔税收优惠都会记录在案,一有违规,可以立刻发现。
  另一个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储户、提供证明的学校、金融机构如果由于违规导致偷逃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行为发生将受到处罚。新办法特别强调,对违反规定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个人所得税款的学校,税务机关可以处未缴、少缴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对储蓄机构以教育储蓄名义进行揽储,未按规定办理教育储蓄,而造成应扣未扣税款的,应向纳税人追缴应纳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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