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一家农机销售公司的会计张小英给新疆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打来电话,对国税部门作出的让其所在公司补缴增值税款的处理,有不解之处。
张会计所在的公司是新疆某县农机公司于2005年初在大明镇设立的农机分公司,属独立核算单位。主要销售各类农用机械,有拖拉机、农用汽车、农用机动三轮车、旋耕机、平地机、播种机、收割机、脱粒机、棉花轧花机、喷雾机;同时,还销售各类小农具(锄头、镰刀等)和各类农机配件。因县农机公司销售农机一直都是免缴增值税的,所以,张会计所在的分公司2005年度虽然实现销售收入202万元,但一直未向税务机关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没有缴纳增值税。近日,县国税局稽查局在对该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认为该公司有销售非农机产品的行为,且农机产品销售收入与非农机产品销售收入没有分别核算。对此,稽查局要该公司就销售全额依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8万元的增值税。张会计认为,他们分公司地处农村乡镇,面对的全部是广大农民,销售的商品全部为农民所用,不可能销售非农机产品。因此,张会计问:“国税稽查部门要他们全额缴纳增值税的处理决定正确吗?”
12366咨询员在接到此问题后,对张会计作了详细的答复。
首先,张会计在什么是“农机”产品的认识上犯了概念模糊的错误。并不是农民使用的所有机械都是税法所确认的“农机”产品。税法对“农机”产品的范围有严格、明确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六条规定:“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
具体范围包括:一是拖拉机。也就是以内燃机为驱动牵引机具从事作业和运载物资的机械。包括轮拖拉机、履带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机耕船。
二是土壤耕整机械。指对土壤进行耕翻整理的机械。包括机引犁、机引耙、旋耕机、镇压器、联合整地器、合壤器、其他土壤耕整机械。
三是农田基本建设机械。指从事农田基本建设的专用机械。包括开沟筑埂机、开沟铺管机、铲抛机、平地机以及其他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四是种植机械。指将农作物种子或秧苗移植到适于作物生长的苗床机械。包括播作机、水稻插秧机、栽植机、地膜覆盖机、复式播种机、秧苗准备机械。
五是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指农作物在生长过程中的管理、施肥、防治病虫害的机械。包括机动喷粉机、喷雾机(器)、弥雾喷粉机、修剪机、中耕除草机、播种中耕机、培土机具、施肥机。
六是收获机械。指收获各种农作物的机械。包括粮谷、棉花、薯类、甜菜、甘蔗、茶叶、油料等收获机。
七是场上作业机械。指对粮食作物进行脱粒、清选、烘干的机械设备。包括各种脱粒机、清选机、粮谷干燥机、种子精选机。
八是排灌机械。指用于农牧业排水、灌溉的各种机械设备。包括喷灌机、半机械化提水机具、打井机。
九是农副产品加工机械。指对农副产品进行初加工,加工后的产品仍属于农副产品的机械。包括茶叶机械、剥壳机械、棉花加工机械(包括棉花打包机)、食用菌机械(培养木耳、蘑菇等)、小型粮谷机械。
咨询员特别强调:这里所指的农副产品加工机械,不包括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
农机具体范围还包括农业运输机械。即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各种运输机械。包括人力车(不包括三轮运货车)、畜力车和拖拉机挂车。
咨询员提醒张会计:应该注意的是,农用汽车不属于农机产品的范围。
农机的第十一种类型是畜牧业机械。指畜牧业生产中所需的各种机械。包括草原建设机械、牧业收获机械、饲料加工机械和畜产品采集机械。
十二是渔业机械。是指捕捞、养殖水产品所用的机械。包括捕捞机械、增氧机、饵料机。但机动渔船不属于渔业机械范围。
十三是林业机械。指用于林业的种植、育林的机械。包括清理机械、育林机械、树苗栽植机械。但不包括森林砍伐机械和集材机械。
十四是小农具。包括畜力犁、畜力耙、锄头和镰刀等农具。但不包括农机零部件。
咨询员解释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还明确规定: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不属于农机范围;三轮货运车、农用汽车不属于农机范围;机动渔船不属于农机的范围;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不属于农机的范围;农机零部件不属于农机的范围。
所以,该公司销售的拖拉机、旋耕机、平地机、播种机、收割机、脱粒机、棉花轧花机、喷雾机,以及锄头、镰刀等属于销售农机产品的范围;而农用汽车、农用机动三轮车以及各类农机配件,则不属于销售农机的范围。按国家规定,上述不属于销售农机范围的部分,应该缴纳增值税。”
咨询员继续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4号)第二条第六项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18号)第一条第五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78号第一条第六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的规定,批发和零售农机产品是都应该免征增值税。但是,因为你们分公司没有将农机产品销售收入与非农机产品销售收入进行分别核算,所以你们应全额缴纳增值税。因为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因此,你县国税稽查局作出的你分公司“就2005年度的全部收入额(农机产品和非农机产品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的处理决定是有依据的。
www.ctaxnews.com.cn 2006.05.15 刘馨,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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