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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发表于 2006-5-31 10:44 显示全部帖子
房地产税制改革的重点是持有环节
房地产税制必须进行根本性改革,而其重点是在房地产持有环节,其设想是:
1.简并税种,开征统一的不动产税。这就是把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使用费四种税费,以及属于税收性质的其他有关收费,合并为全国统一适用的不动产税。对内外资企事业单位、个人,城市、乡村都统一适用。所以拟名为不动产税,而不称为房地产税,是因为它的含义准确,既包括房屋,又包括土地,也包括难以算作房屋的其他众多的地上建筑物,并便于同国际上的称谓衔接。契税是对取得房地产环节征收的一个特别税种,自古有之,人们长期习惯把它视为享有产权的象征和凭证,国际上也有类似税种,可仍单独征收,不予合并。
2.开征不动产闲置税。现在土地、房屋资源闲置浪费现象严重,存在大量已征未用和购而不用的情况,有的地方政府还征用大片土地,等待招商引资时高价出让。国土资源部透露,2004年初掌握在开发商手中购而未开发的土地,全国至少有70万亩。商品房同样大量闲置,国家统计局最新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3月底,全国商品房空置面积为1.23亿平方米。存量房屋也多闲置,长期少人住,甚或无人住。国家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开发日期一定期限的,虽出台了征收土地使用费的规定,但这是未遵守合同的违约金收费,不属于对闲置浪费、土地资源本身的强制性征税,此种收费应由税收取代。为制止一些人坐享房地产自然增值带来的利益,打击囤积投机,抑制那种非理性投资,制止资源浪费,提高土地、房屋利用效率,优化稀有资源配置,需要采取税收强制手段,开征不动产闲置税。或在不动产税基本法中,区别不同情况,增列对闲置不动产加成、加倍征收不动产税的具体规定。
作者单位: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www.ctaxnews.com.cn 2006.05.24 王诚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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