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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发表于 2006-6-19 10:49 显示全部帖子
填列纳税调整表注意新增内容
本期坐堂专家:谭光荣。
案例:我们在学习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和《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时,遇到了几个问题,恳请专家解答:1.与原报表相比,《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在项目构成和项目内容上有哪些主要变化?2.新报表为什么取消了旧报表中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项目?会计上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捐赠支出如何在报表中填列?请举例说明。
湖南长沙读者 李华
专家把脉:两明细表原属于主表内容,新报表将其从主表中分离出来,调整为两个附表,即《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及《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
1.《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在项目构成上,增加了本期发生数及税前扣除限额两栏次。本期发生数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金额;税前扣除限额填报根据税收规定标准计算的可在本期税前扣除的金额。在内容上,增加的项目有:①本期转回以前年度确认的时间性差异。该项反映以前年度按照税务处理规定已作纳税调减,在本期不能再税前扣除,应予纳税调增的费用或损失。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于以后年度确认的费用或损失,但按照税收规定可以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从而形成的应纳税所得时间性差异应在本期的纳税调增额,即是纳税人以前年度确认的时间性差异(递延税款贷项)在本期转回数(递延税款借项)。如税法规定在以前年度加速折旧,在本期这种多提的折旧形成的时间性差异转回等。②销售佣金。该项反映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销售佣金与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的差额。当然只能填正数,如为负数就填0(以下填列中,差额为负时,处理相同)。③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该项反映本期发生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大于本期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时,其超过部分可按规定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但在本年应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④财产损失。即实际发生的财产损失金额与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金额之差。⑤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除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本期增提的各项准备金。该项反映实际提取的福利和准备金与按税法规定所提的数额之差,当然是分项比较。⑥罚款支出。实际列支的所有罚款支出与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之差。⑦与收入无关的支出。此项支出不能税前列支。⑧税法规定本期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此项只适应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反映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售收入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内容上减少的项目只有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项目。
《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内容上增加以下项目:①工效挂钩企业用工资基金结余发放的工资。此项填工效挂钩企业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大于在成本费用中的计提数的差额。②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扣除的广告费支出。该项反映本年允许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实际发生额小于本年扣除限额时,其差额可以抵扣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的金额。③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该项是本年度股权投资转让损失税前扣除限额扣减本年实际发生的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后的余额,该余额可抵扣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的金额。④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补充医疗保险。此两项是填列纳税年度在应付福利费中实际列支的符合税收规定标准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超过税收规定标准部分不得纳税调减)。⑤以前年度进行了纳税调整增加在本年度发生了减提的各项准备金。此项填列以前年度进行了纳税调整增加而在本年度发生了减提的各项准备金。⑥本期已转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
此项反映从事房地产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将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因为原来是按预售收入和预计利润预征企业所得税的,现在按实际实现的利润结转了收入,所以应将原预计的部分作应纳税所得额的减项冲回。《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内容上减少的项目只有研究开发费用附加扣除额项目(此项已在主表中反映)。
2.与其他扣除项不同的是捐赠支出的调整是根据税法规定来列支的。即其他项目是在会计利润(也就是会计处理)的基础上,再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调增或调减。而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是严格按税法规定来列支的,是在未扣除捐赠支出的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税法的规定扣除。主表中的第13项纳税调整前所得不是会计利润而是未扣除捐赠支出的会计利润,这与旧表的规定不同。因此,新表就不需要对捐赠进行纳税调整,只要在第13项的基础上计算出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如果实际支出的公益性捐赠小于此数,就按实扣除,否则就按此数扣除。既然新表中的第13项不包括捐赠支出,会计上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捐赠支出根本未在税前扣除,也就不存在纳税调整,在新表中对这项支出不用反映。但必须提醒:如果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来计算捐赠的调整金额,则会计利润一定要还原为第13项(未扣除捐赠支出的会计利润)。
例:某工业企业本年的会计利润为3000万元,符合规定可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为100万元,不符合规定的捐赠支出为50万元,未包括捐赠的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合计数为2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那么,未扣除捐赠支出的会计利润(第13项)为3150万元(3000+100+50),纳税调整后所得(第16项)为3350万元(3150+200),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为100.5万元(3350×3%),因为100<100.5,所以,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可据实扣除,应纳税所得额为3250万元(3350-100)。
www.ctaxnews.com.cn 2006.06.12 谭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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