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主
|
1#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6-6-19 11:20 显示全部帖子
私人诊所按个体工商户纳税
近日,笔者接到一个体诊所打来的咨询电话。他说,《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个体诊所免征营业税。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0号)第二条规定要征营业税,这是否相抵触?那些正规医院为什么还可以免税?另外,他听说,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个体诊所要缴所得税;未经批准的,取得营业收入也要纳税。他认为,未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应依法取缔,其收入为非法所得,应予没收,而不应该征税。
笔者找了相关的政策法规向他解释。《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但是,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文件中规定,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据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文件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所以,营业税法中关于医疗服务征免税的规定,只是税收政策的变动,本身是没有矛盾和抵触的。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8号)第一条规定,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以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卫生院、医院等医疗机构形式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及售药等服务活动,应当以该医疗机构取得的所得,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规定:个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行连续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不管是否有经营场所,其取得与医疗服务活动相关的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税法规定,虽然个人未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开业,但是对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取得的应税所得,还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www.ctaxnews.com.cn 2006.06.12 周红洁,千里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