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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发表于 2006-7-3 14:41 显示全部帖子
收包装物押金逾期未退需纳税
近日,甘肃省康县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到了一个热线咨询电话,打电话的人说他姓张,是一名工艺品生产企业的会计人员。从今年开始,企业为了降低产品成本,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计划用收取押金出租出借的办法,对原来随同产品一起销售,并对计入产品销售成本的包装物进行出租出借。为了好操作,他们想在施行之前咨询一下:出租出借包装物在税收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12366咨询员先询问张会计:“你们对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是不是实行了单独核算?”
张会计肯定地答复说:“当然要进行单独核算了。”
咨询员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核算的,可不并入销售额征税。同时,《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也有明确规定,凡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
咨询员接着向张会计解释:“单独核算,可以不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符合条件的也不用缴纳消费税,但是还有一条您要注意了,那就是对因为逾期没有收回包装物而不退还的押金,应该按照规定计入销售收入,并且按照它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如果所包装的货物是应征消费税产品的话,还应该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和已提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征收消费税的规定,缴纳消费税。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应包括以下七项:一是生产、经营收入,二是财产转让收入,三是利息收入,四是租赁收入,五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六是股息收入,七是其他收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明确规定,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它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等。因此,对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除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外,还应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一点国家有具体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中对‘逾期’是这样解释的,以一年为期限,对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都应并入销售收入征税。对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可以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适当放宽逾期期限。但是,2004年《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下发之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可以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适当放宽逾期期限’的规定又被取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对纳税人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是否征税的问题重新作出了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的期限长短,只要超过一年以上仍未退还的,均应并入销售额征收税款。”
www.ctaxnews.com.cn 2006.06.26 龙玉辉,金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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