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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汇算清缴需关注新申报表变化

今年汇算清缴需关注新申报表变化

    从今年7月1日起,全国开始统一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作出的规定。经两年研讨设计的新申报表有哪些变化,2006年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纳税人应重点注意什么问题,怎样才能准确填写新申报表?围绕相关问题,在日前由中国税网举办的税务经理沙龙“新申报表专题讨论”上,来自北京市国税局所得税管理处、北京市地税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处、中国税网企业涉税风险分析研究室的专业人士,向到会的40多家企业税务经理进行了详解和重要提示。
  新申报表有五大变化
  “1998年沿用至今的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已不能全面贯彻企业所得税政策及征管要求,新申报表的修订思路是‘简化主表、细化附表、明确关系、主附一体’,方便纳税人填报,利于体现所得税政策,便于税务机关对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参与新申报表修订工作的北京市国税局所得税管理处科长马文辉介绍。遵循此出发点,新申报表重点作了五大方面的调整:
  第一,简化了主表,增加了附表。新申报表主表填报项目由原来的80多行简化到35行,上面有收入总额、扣除项目金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具体明细项目细化到附表中,所有类型的纳税人均适用同一张主表。同时细化了附表,新增了《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等,新增附表完整记录了企业的调整数据情况,便于纳税人准确核算和掌握税收政策,满足税务部门审核、评估等管理要求。除通用附表外,新申报表还设计了适用特殊行业的行业附表。
  第二,统一了预缴申报表,明确了适合所有查账征收企业的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旧申报表未对预缴申报表作全国统一规定,由各省区市自行设定,使得各地预缴申报表不统一,给跨区经营的纳税人造成不便。统一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后,方便了纳税申报,也符合税收信息化的要求。
  第三,新增了专门的核定征收申报表,适用于实行定率或定额方式核定征收的企业。核定征收申报表要求,核定征收企业不管是否盈利,都要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第四,实行分类申报制度。为适应企业会计核算的不同要求,根据财政部下发的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在主表统一的前提下,对执行不同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分别设计了不同的附表。“核实税基、强化汇总、分类管理、纳税评估”是目前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方针,分类申报是实现分类管理的前提,也便于税务机关对某个行业进行统计、分析。
  第五,明确了勾稽关系。新申报表改变原来主表和附表、企业和事业单位纳税申报表自成体系的做法,改为只有一个主表,并和所有附表构成一个完整的纳税申报体系,适用于所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同时,明确了主表与附表、附表与附表之间的勾稽关系,要求纳税人进行申报时先填报附表,由附表的相关数据生成主表,既便于纳税人准确填报,又有利于税务机关审核和征管系统实施快速有效的管理,提高申报质量。
  此外,考虑到税收政策变化与会计报表的匹配性,新申报表在内容上作了较大调整。比如涉及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目扣除的计算基数统一,投资收益不再进行还原计算,工会经费计提基数调整为计税工资总额等。
  2006年度汇算清缴注意要求
  北京市国税局所得税管理处科长马文辉指出,纳税人需留意五个方面:
  第一,抓紧上报需税务机关审批的申请事项。去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3号)规定,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报税务机关审批,因此企业要注意及时上报,否则会因为错过申请时间而无法享受税前扣除优惠。同时,企业上报需审批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内容时,必须提供税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经济鉴证或鉴定报告书。
  第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税法已明确规定了扣除标准、扣除项目,纳税人必须按标准进行调整,对不按规定调整,造成应纳税所得额申报不正确的,税务机关将按《税收征管法》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三,提供全面的申报资料。对于只需备案的税前扣除项目,像现在的工资扣除,也要提供全面的申报资料。当年度申报应补税栏为负数时,要说明申请退税理由,并附报有关退税资料和书面说明。由于目前企业所得税有属国税管的,有属地税管的,对于这种一户两局管理模式,在新申报表中可能需要特别说明。另外,企业提供申报资料时必须审核逻辑关系。
  第四,在汇算清缴期之内、纳税申报之前进行纳税调整。按税法规定,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如果纳税申报完毕后再出现问题,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处罚。
  第五,尽可能提前上报申报资料,一是避免集中拥堵,二是如有什么问题,可以在汇算期内及时进行修改。
  新申报表填报把握关键点
  填报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是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听完专业人士的介绍和提示,税务经理们争相提问,直击新申报表的填写关键。
  加计扣除技术开发费有无“10%”这道杠
  有代表提出,新申报表中一个重要的涉税变化,就是增加了附表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不在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额的减项,而是作为纳税调整后所得的减少,理顺了与主表间的勾稽关系。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规定,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49号)及《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规定,所有实行查账征收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工业企业,当年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费用比上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均可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
  这位税务经理表示,新申报表显然增加了技术开发费的抵扣数额,对高新技术企业是重大支持,但具体怎么实施,是不是还执行技术开发费年增长10%以上的规定,企业还是一头雾水,迫切需要了解。而56号文已下发2个多月,到现在为止还没有相关配套的操作细则出台。
  补充医疗保险可否税前列支
  中国航空集团资产管理公司税务经理提出,现在不少企业在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为职工建立了补充保险。基本保险可以税前列支,补充保险能否税前列支?
  北京市国税局所得税管理处马文辉科长说,《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为雇员按国家规定向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可税前扣除。有争论认为,应付福利费本就来源于成本费用,将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不能再做调减所得税处理。
  新申报表对此予以了明确。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指出,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符合税前扣除标准的部分可在“纳税调整减少额”中反映。这一方面说明,税法解决了会计虽然没有通过成本项目列支基本医疗保险,但税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其扣除,也符合国税发〔2000〕84号文件关于税前扣除项目的规定;另一方面也说明,国家对社会保障费给予了政策上的倾斜。
  企业需要注意的是,补充医疗保险可纳税调减的只是符合税前扣除标准的部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规定,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缴纳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此政策只适用于辽宁省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试点地区。京财税〔2001〕872号文据此发文规定,北京的企事业单位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进一步明确,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在税前扣除。另外,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3年内分期均匀扣除。
  通信费税前扣除问题“通信费目前按每人多少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其中是否包括退休人员?”中国航空集团资产管理公司税务经理问。
  北京市国税局所得税管理处人士表示,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信费用标准,由省级国税局、地税局协商确定。北京在落实的时候掌握的标准是,纳税人支付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信费用,无论采取何种支付方式,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为平均每人每月300元。原则上应该是通信费凭票报销。
  至于其中是否包括退休人员,由于应付工资列示的都是在职人员,通信费跟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税务局在执行过程中,不将退休人员包含在内。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在具体操作中,有的纳税人为了省事,将每人每月的300元通信费与人均960元的计税工资加在一起,每人每月列支1260元,这种做法是不允许的。通信费是与应付工资并列的一项费用,不能在“应付工资”中核算,应该单独列示










www.ctaxnews.com.cn 2006.07.03  卢慧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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