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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发表于 2006-7-21 21:56 显示全部帖子
引用:引用第0楼suowanxi于2006-07-21 13:35发表的“工程项目审计费用如何列支?”:
我司为在开发区新建的外商投资企业,公司自建厂房。工程于去年9月已完工并交付使用。请问:
1、该工程已完工,但工程发票未全部开给我司,施工单位只是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及金额开具等额的发票,请问该项工程项目可否根据合同金额计入固定资产?
2、现需支付该工程的项目审计费用(发票已收),是计入在建工程?还是固定资产?可否计入当期费用? [s:10] suowanxi:您好!
1.《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另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也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计价按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除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调整:
(一)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
(二)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三)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并确认损失;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
根据以上规定,该项工程项目可根据合同金额暂估计入固定资产,并可计提折旧。
2.支付该工程的项目审计费用,应计入暂估的固定资产价值中去,待全部发票到齐后再冲销估价户,按正确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帐户,并调整已提折旧。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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