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防暑降温:发钱与发用品扣除规定不同

防暑降温:发钱与发用品扣除规定不同

    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证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某啤酒生产企业对生产一线职工按每人100元/月的标准发放了防暑降温费,同时还在高温期间为职工提供工作服、手套、解毒剂、清凉饮料等劳动保护用品。最近其财务人员向当地税务局来电咨询,其单位所发放的降温费及降温用品,能否在税前扣除。
  这里有两个问题应予以明确,以现金形式发放防暑降温费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而为职工提供清凉饮料等防暑降温用品,则属于劳动保护方面的支出,虽然在会计核算上都从管理费用方面列支,但在税前扣除上却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
  防暑降温费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73号)规定,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等支出,税法规定允许扣除。具体而言,你单位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应在当地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税前扣除最高限额内据实扣除。由于企业支付的防暑降温费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各类补贴,因此,在税前扣除时还应按是否超出计税工资标准进行扣除。所谓计税工资,是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
  防暑降温用品的处理。防暑降温用品属于劳动保护支出的范围,所谓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清凉饮料问题的复函》(劳总护字〔1980〕65号)规定,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防暑降温费,属于生产性的福利待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因此,劳动保护费的相关支出可以据实列支,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不列入计税工资的范围。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防暑降温用品等的税前扣除是以企业发放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实物为前提的,对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劳动保护费用,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有关劳动保护支出的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同时,还应按照企业发放奖金、补贴的性质,列入计税工资的管理范围。  
   
     
   



www.ctaxnews.com.cn 2006.08.07  年四儒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