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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发表于 2006-8-30 17:30 显示全部帖子
招待费记会议费补税受罚尝苦果
某市工商银行营业部系中央国有金融企业。由于该营业部每年的业务招待费用都远远超过税前扣除的标准,故该营业部的财务负责人便将部分业务招待费让宾馆开发票时开作“会议费”在税前列支。2005年度,该营业部共将89万元的招待费开作“会议费”在税前列支。
今年6月,当地国税稽查局在对该营业部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专项检查时,调阅了该营业部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2004年度、2005年度财务报表,并结合纳税调整项目进行了仔细分析。
首先,检查人员对该营业部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进行了审核,发现该营业部对“工资”及“三费”的调整已经到位,对超过规定标准列支的项目作了纳税调增,而按营业收入比例计算的“业务宣传费”等科目均在规定列支标准之内,不存在进行调整的问题,但“业务招待费”科目的列支额恰恰是税法允许税前列支的金额14.6万元。而2004年该营业部在取得的收入与2005年基本相同的情况下,2005年会议费却达到了106万元,这引起了稽查人员的警觉。于是,稽查人员通过进一步的检查,发现该营业部2005年度的“会议费”列支情况比2004年度有异乎寻常的增长,而这些“会议费”列支的会计凭证下面,既没有与宾馆签订关于租赁会议场地的合同,也没有参加会议的人员名单以及其他任何记录。因此,稽查人员便分别到3家开具“会议费”的宾馆进行外调。通过调查,稽查人员很快掌握了该营业部在2005年度将发生的业务招待费89万元开作“会议费”在税前列支的证据。
面对证据,该营业部的财务负责人最后不得不补缴了税款并接受罚款。
www.ctaxnews.com.cn 2006.08.28 张玮,胡晓龙,郑冬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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