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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发表于 2006-11-1 08:14 显示全部帖子
招用下岗人员享受税收优惠
我的同学章清松提前离岗,开办了一家从事饮食、旅店、代理等服务项目的服务公司。春节时到我家串门,就向我诉起了苦:“我这个摊子虽说不小,可一年下来,除了支付人员工资、缴完了各种税后就所剩无几了。”我帮他进行了分析:“你的企业已经办了好几年了,算不上新办企业,已经不能再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了,咱们这里原来的那些企业大多数都下马了,下岗人员多,你倒可以从人员结构上考虑一下。”
我为他讲解了国家对一些企业聘用下岗失业人员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下岗失业人员包括: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我和他说了这个政策后,他说:“不错,我那用人不少,除了一些技术性的岗位对人员有比较高的要求外,其他很多岗位用谁都差不了多少,你这个主意我倒可以考虑,但如果我想利用这个政策,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吗?”
我告诉他,以下几点是必须要注意的:“1.招用人员要持有再就业优惠证;2.要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3.必须为雇用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这家伙还真是雷厉风行。春节过后就贴出了招工广告。列明了要招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岗位和人数,并列明,除按时支付工资外,还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不久后,便新招用了15个下岗职工,并按规定办理了有关手续,并报当地地税局审核批准,从3月份开始,享受这一税收优惠政策。前几天给我打电话,因为雇用了15个下岗失业人员,税务局为他减免了6万元的各种税费,这下他的日子可好过多了。
www.ctaxnews.com.cn 2006.10.30 孟宪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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