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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发表于 2007-3-8 09:02 显示全部帖子
补缴所得税为什么不能忽视调账?
企业在接受检查后,不能忽文字视有关账目的调整。例:某纳税人将10000元的电脑一次性列入管理费用,税务机关认为该电脑应作固定资产。假设当年可提折旧950元,则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9050元,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作出处理后,纳税人对补缴所得税作借“所得税”,贷“应交税费”科目,而对资产类科目不作调整。
如果纳税人对资产类科目不作调整,也不设置“递延税款备查登记簿”,将使9050元的支出无法通过折旧方式逐年在税前扣除。
正确的账务调整为:
借:固定资产1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9050
累计折旧950。
然后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会计制度和税法在一些成本、费用的扣除范围和扣除标准、扣除时间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对时间性差异造成少缴税款在补税时一般应作账务调整。纳税人存在的结转原材料、生产成本、产成品问题,资产费用的折旧、摊销等问题,只要不是虚列的成本费用,在税务检查补缴所得税的同时,应对资产类科目进行账务调整,详细记录相关的补缴税款原因、金额、转销期限、已转销数额,在以后年度所得税申报中作纳税调减,不然就会造成多缴所得税。
www.ctaxnews.com.cn 2007.03.05 徐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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