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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发表于 2007-4-18 20:20 显示全部帖子
引用:引用第0楼goodz于2007-04-18 08:51发表的“共用电费账务怎样处理”:
尊敬的税务师您好:
我公司最近又注册一新公司共同使用一只电表,我想用以下方法进行账务处理,不知是否正确,请指教!
当得到电费单据时,出具一份电费分割单,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借: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 您好!
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贵公司作销售处理即可.
附 2004-9-21 9:18:59 江苏省国税咨询选编中的一则问答:
提问:我厂两处多余的厂房出租给另外两家企业,由于他们未在供电公司开户,电费由我公司一并缴纳,请问,我厂向两家企业收取代垫的电费时,能否由我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不能,应如何操作?谢谢! (2004-9-19)
回答:你单位应作销售处理,是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2004-9-20)
选自:江苏国税网 “税法咨询” 信箱
建议最好与主管的税务机关沟通以后再进行相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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