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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发表于 2007-7-30 10:35 显示全部帖子
引用:引用第0楼wdx199919于2007-07-28 14:18发表的“请教:坏账损失的处理”:
我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在与外国企业的业务往来中发生坏账损失(如因货物缺损而扣款等),请问老师,这部分损失能否冲减销售收入?需要提供哪些证明资料?如果需要外国客户的证明资料而我公司又无法取得,该如何作账务处理?这部分损失能税前抵扣吗? 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可列为当期的损失;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应当计入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说的坏账损失,须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认可.
第二十六条规定:
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所说的坏账损失,是指下列应收款项:
(一)因债务人破产,在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二)因债务人死亡,在以其遗产偿还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三)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两年,仍然不能收回的.
第二十七条 企业已列为坏账损失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请对照以上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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