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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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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8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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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自2001年10月份起,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一些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规定,增值税各项管理工作不断加强。为了在加强管理同时,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经研究,税务总局决定下放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9月1日起,原省、地市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税务机关。地市税务机关对此项工作要进行监督检查。
二、区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请的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要严格审核,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和产品销售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既要控制发票数量以利于加强管理,又要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
三、区县税务机关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从加强发票管理和方便纳税人的要求出发,采取有效措施,合理简化程序、办理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手续。
四、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和手续简化后,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要求,落实各项管理措施,通过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发票交叉稽核、异常发票检查以及纳税评估等日常管理手段,切实加强征管,做好增值税管理工作。
(国税函〔2007〕918号,200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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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票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发票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地税票〔2007〕27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规定,对发票核定和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的最终审批确认,需要由主管局长进行审批。考虑到北京市地税局基层税务机关税控收款机税控发票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审核工作量较大、全部审核工作由主管局长进行审批难以实施操作的实际情况,同意你局的意见,即在为纳税人办理发票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时,可由主管局长授权,经基层税务所审查后,由基层税务所所长签字并加盖所章,作出审批决定。在税控发票核定和审批权限下放的同时,要严格把好发票使用量、票表比对、纳税评估等项管理工作,确保以票控税落到实处。
(国税函〔2007〕868号,2007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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