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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地税企业所得税法政策宣讲走进市政府

南京国地税企业所得税法政策宣讲走进市政府

  
   江苏国税网讯  1月4日上午,南京市国地税局联合在市政府举行企业所得税法政策宣讲会,南京市国税局龚祖英局长对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了宣讲,市政府储永宏副秘书长出席会议并提出要求,会议由市地税局林克勤局长主持。各区(县)、市政府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企业代表共240人参加了宣讲会。

  政策宣讲会上,龚祖英局长从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内容、作用和弊端入题,简要介绍了新法实施的背景和意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企业制度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呈现新的特点,现行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实际执行中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有悖国民待遇原则;二是有失税负公平原则;三是税收优惠政策产业导向不明显;四是税制不统一导致了税收征管和资源配置的低效率。“两法并存”导致一些通过“假合资”、“返程投资”等方式骗取税收优惠的问题屡屡发生,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同时,也影响了市场机制的健康运行和资源的有效配置。

   新税法充分考虑了中国经济发展的历史轨迹,在结合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兼顾了对中国现有国情的思考。既响应了内资企业对平衡税负公平竞争的呼吁,也考虑了缓冲对外资企业经营影响的需要;既考虑了政府财政收入的需要,也兼顾了保持税收国际竞争力的目标。主要反映在:1、新税法为各类企业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创造了良好的条件;2、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3、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虚假现象将失去存在的“土壤”。

  龚祖英局长对新税法的变化及要点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分析。一是纳税人的定义更加科学严谨。新税法明确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并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

  二是基本税率设定符合发展趋势。新税法在基本税率设定上兼顾国际周边环境和国内财政利益多方因素考虑,将基本税率设定为25%。

  三是收入的定义更加全面具体。新税法将计入“应税所得”中的收入总额定义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同时首创了“不征税收入”的概念。免税收入规定更加严格。新法将免税收入视同税收优惠,强调免税收入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如新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考虑到税收政策应鼓励企业对生产经营的直接投资,对从股票市场取得的不以长期投资为目的的炒作行为(一般持有不超过12个月),则不是税收鼓励的行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不属于免税收入。

  四是税前扣除的标准更加合理。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据实扣除。对合理的判断,主要从雇员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否配比合理进行,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由税务机关对工资薪金支出的合理与否进行判断,是不会产生权力寻租。如果企业为了扩大税前扣除而谎报工资支出,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是降低了,但其公司员工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则会相应提高。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60%的比例、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扣除;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必须实际发生或拨缴,才能按比例在税前扣除;依法提取的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税收优惠更加高效。关注自主创新、循环经济、农业发展、节能环保等现代新型产业的发展,建立起以“产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制。主要变化包括:

  其一是“扩大”。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扩大到全国范围;将设备投资抵免的范围限制为环保、节水设备;同时按WTO关于国民待遇的原则不再限于国产设备;新增了对创业投资机构、非营利公益组织等机构的优惠政策。

  其二是“保留”。保留对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保留对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其三是“替代”。用特定的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劳服企业、安置军转干部、军嫂、下岗再就业等直接减免税政策;用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福利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替代现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

  其四是“取消”。取消了区域优惠,取消了新办三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取消了对产品出口企业和技术先进企业的优惠。

  在谈到新法实施对南京经济的影响时,龚祖英局长分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

  一是对财政收入的影响。新法实施后,短期内会直接导致内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总量减少,而外资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量变化不大,综合计算,全市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量将有所下降。但相对近年来南京经济和税收的高速增长(14%以上),以及企业所得税在总体税收收入的比重看,其减收额在财政可承受范围之内。

  二是对地区招商引资的影响。新税法取消了特殊区域对外商投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特殊税收优惠政策。未来企业(包括外资企业)对投资地点的选择时,势必从简单考虑区域性税收优惠转变为关注投资所在地的自然资源、市场环境和人才储备等城市软环境建设。因此,新税法实施后,政府应在招商引资策略上转型,改变过去单靠区域优惠政策招商引资的短期行为,从改善整体投资环境、规范经营活动等方面入手,打造新的引资优势。

  值得注意的是,新的优惠政策中,环保节能和科技创新企业税收政策尤为优惠。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即前三年免税,后三年税收减半。此外,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其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同时,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是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影响。新税法的实施不会减少中国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外资看好的是中国经济的潜力,相对于税率而言,他们更关注税后利润率。

  对老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大部分已经在现行税法体系下享受了低税负的优惠政策,新法实施后必然在一定时期内打乱其原有税收优惠的预期,提高企业的整体税负。因此,在未来的发展中,老外商投资企业应顺应新税法的政策导向,增加科技研发和环境保护等投入,通过经营业务和投资的重新架构,使自身的业务符合新法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对新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在更具政策导向性的新优惠政策体系下,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的投资策略不应过多依赖对过去税收优惠政策的考虑,而应着眼于长期的可持续策略,更多关注投资地的市场环境,从新税法的鼓励方向出发,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整体策划。

  四是对内资企业的影响。由于税率的调整和税前扣除的放宽,内资企业的税负降低了。新税法实施后,大部分内资企业名义税率由33%降至25%,增加企业的税后净利润,使企业有更充沛的现金流用于技术研发、员工激励和股东回报。特别是新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将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这是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就业、增强经济活力的一项重要措施。我市中小企业的比重较高,且大部分是民营企业,新税法的实施对我市经济尤其是民营经济的发展是非常有利的。另外,新税法对境外投资实行间接抵免和协定饶让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进行境外投资,对内资企业也是利好消息。

  五是对行业的影响。从行业来看,“两法”合并之后,目前实际税负高于25%的行业将直接受惠,特别是我市重点产业烟草、电力、石化、钢铁、房地产和金融等行业受益更加明显。计税工资制度的取消对于内资企业,尤其是劳动力成本较高的行业如银行、证券、信托、咨询、设计、广告等服务性行业、创意性行业也十分有利。从产业来看,新税法将有利于促进企业建立有利于节能减排、提高质量、增加效益的企业经营机制,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技术创新的技术进步机制,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逐步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基础产业和制造业为支撑、服务业全面发展的产业格局,这与我市提出的加强“五个中心”建设、促进社会和谐不谋而合。因此,我市应结合新法新政契机,进一步加强配套投入和软环境建设,促进全市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快速增长。

   税务部门同时表示,将采取积极有效的举措,保证新税法的顺利实施。一是通过专题解读、专场宣传、办税厅专人解答等形式,宣传实行新税法的意义、主要内容和相关影响,让社会充分了解新税法,努力提高纳税人对新税法的遵从度。同时通过网站、报纸、电视等宣传媒介,分专题对新税法内容进行连续解读,扩大新税法的影响力。二是加强税源分析和调研。通过“两法合并”对现有税源结构和财政收入的影响分析,调研对重点产业和重点企业经营行为的直接影响和变化,将调研成果积极向政府部门反馈,为政府经济决策提供第一手参考资料。三是加强税收征管,做好税收服务。以“两法”合并为契机,加强税收征管,提高服务经济水平。首先,加强对新税法的政策培训和辅导,开展多层次、形式多样的培训和学习,确保税务干部和广大纳税人熟悉和运用新税法。四是做好新旧税法的衔接工作,避免由于新税法实施而影响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情况发生。同时以政策保障和服务保障为切入口,加强新税法的优惠政策落实,积极寻求助推地方经济发展的税收促进因素,为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做好税收优惠政策服务。(南京市国税局)







www.jsgs.gov.cn    2008年01月04日 14:43:45  编辑:金冈  来源: 江苏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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