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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解读(下)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解读(下)

    
  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回答了包括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金额如何进一步复核等在内的10个问题,本文将继续承接上期解读如下。
  七、企业在确认由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时,对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如何处理?首次执行日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存在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计算投资损益时如何调整?企业在首次执行日前持有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取得子公司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如何处理?
  答:1.企业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在按持股比例等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投资企业对于纳入其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也应当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
  投资企业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如存在与该投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还应扣除按原剩余期限直线摊销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确认投资损益。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照规定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确认应收股利,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以前已经持有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应在首次执行日进行追溯调整,视同该子公司自最初即采用成本法核算。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应当按照子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应分得的部分,确认投资收益。
  点评:1.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而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权益法)下对投资损益的核算在实务中更为复杂。解释仅指投资企业直接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以及投资企业通过子公司等同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内部交易损益需要调整。这种调整对于拥有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且大量存在这种需要抵销内部交易损益的某些集团公司而言,其损益的确认将受到相当大影响。
  2.投资企业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如存在与该投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还应扣除按原剩余期限直线摊销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确认投资损益。这条规定针对的是原准则下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新旧衔接后投资损益的确认。由于在新旧衔接时,原准则下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作为新的投资成本的一部分,在新准则实施后,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对被投资单位的损益时,应将这部分予以扣除。
  3.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以前已经持有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应在首次执行日进行追溯调整,视同该子公司自最初即采用成本法核算。这条规定对于拥有子公司投资较多的集团公司而言,首次执行新准则将带来较为复杂的追溯调整,将原准则下(权益法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进行追溯调整,这将对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集团公司的合并利润表带来较大影响。
  八、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的限售股权如何进行处理?
  答: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在重大影响以上的股权,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首次执行日应当追溯调整,计入资本公积。
  点评:以上解释,对股改限售股的会计处理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所持股改限售股份,对股改限售股的处理以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为界线,在重大影响以上的,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界线之下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首次执行日应当追溯调整,计入资本公积。这一规定意味着,部分上市公司在编制2007年年报时,年初净资产将较一季报、半年报和三季报中披露的金额有所上升。
  九、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是否应确认递延所得税?母公司对于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的未确认投资损失,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如何列报?
  答:1.上述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合并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但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及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除外。
  2.执行新会计准则后,母公司对于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的未确认投资损失,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冲减未分配利润,不再单独作为“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列报。
  点评:这一解释与2007年4月30日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2)第七问一致。对纳入合并范围严重资不抵债并准备持续经营子公司的处理,以前的规定是母公司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计至零为限;对未确认的被投资单位的亏损分担额,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可通过设立“未确认投资损失”项目来维持合并报表的平衡关系。
  这种规定操作的结果是,母公司合并报表时无需在当期将子公司的超额亏损部分确认为损失,因此有些上市公司会将公司自身的亏损通过关联交易等转移到已超额亏损的子公司身上,而母公司在合并利润表中对该超额亏损部分无需确认,不对股东权益产生影响,以提高母公司的业绩,给投资者一个虚假的信息。新规定则将合并净利润直接减留存收益,减母公司权益,不再单列“未确认的投资损失”,从而实现了与国际准则的趋同,将应由母公司负担的超额亏损部分也作为母公司的损失。
  十、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资产、负债,应如何进行确认和计量?
  答:企业引入新股东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资产、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以改制时确定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持续核算并入控股股东的合并财务报表。改制企业的控股股东在确认股份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为投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及相关费用之和。
  点评: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所依据的基本合并理论已发生变化,从侧重母公司理论转为侧重实体理论。合并报表范围的确定更关注实质性控制,母公司对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股权比例。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公司将现行制度下对控股子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变更为采用成本法核算,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按照权益法调整,而权益法的核算基础主要是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资产、负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也主要是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全文完)  






www.ctaxnews.com.cn 2008.01.14  秦文娇,郭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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