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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发表于 2008-1-24 09:46 显示全部帖子
安排工资支出 争取收益最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税收专家认为,从2008年开始,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将不再受计税工资(或者工资挂钩)扣除限额的限制。因此,企业在安排工资、薪金支出时,应当充分考虑工资、薪金支出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影响,并且在事前做好筹划,尽可能实现税负最小化和总收益最大化。
企业在发放普通职工工资时,一方面,应当分析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规定,根据员工的年度工资、薪金总额,合理安排月度工资奖金和全年一次性奖金,有条件的企业还可适当安排股票期权、住房(让员工低价取得住房)等项目,从而让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充分享受低税率,使个人所得税负担最小化;另一方面,企业每安排职工工资100元,就会减少企业所得税负担25元(假设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下同),只要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适用的最高税率不超过25%,多发工资就不会增加额外的税收负担,这就为企业实施高薪策略提供了较为宽松的税收环境。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因此,在职工从事研究开发期间,可多安排工资、奖金(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从而更多地享受加计扣除。需要注意的是,多安排工资、奖金相应增加的个人所得税负担,不能超过加计扣除部分减少的企业所得税负担,否则将得不偿失。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注: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可见,企业每发放100元残疾职工工资,可减少企业所得税负担50元(100×2×25%)。需要注意的是,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还须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的相关规定,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当尽可能多地安排残疾职工,使残疾职工占全部职工的比例达到25%以上,并且残疾职工总人数达到10人以上,从而让企业能够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定额减免的优惠政策。
企业投资者从企业取得收入的途径有税前列支工资和税后分配股利两种途径。由于每发放100元工资可减少25元企业所得税负担,而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分配的股息红利还要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只要“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适用的最高税率未达到45%,领取工资均比分配股利更有利。如果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25%,只要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与20%之和,大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税前列支工资就比税后分配股利更有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还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因此,专家提醒,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其性质仍然属于职工薪酬,同时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不合理的。企业可将商业保险支出先计入“应付工资”(或者应付职工薪酬),然后由职工以个人名义购买商业保险,这样商业保险支出就可以间接在税前扣除。企业为职工负担的其他支出,如果税法规定不能在税前全额扣除,也可采用上述方法,通过“应付工资”在税前扣除。
此外,从暂时性差异的角度分析,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工资提取数大于实发数的部分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提取数小于实发数的部分,应当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主管税务机关不支持纳税调减,那么企业应当注意在年终冲回多提的工资(次年年初再作相反的会计分录),使每年的工资提取数等于实发数,如此可避免重复纳税。
www.ctaxnews.com.cn 2008.01.21 陈荣富,张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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