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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发表于 2008-2-2 15:10 显示全部帖子
2007年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调整盘点
2007年个人所得税的新政策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下面我们就和纳税人密切相关的政策进行一下盘点和解读。
1.提高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项目的费用扣除额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从2008年3月1日开始,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减除费用从1600元提高到2000元。建议企业在发放年终奖时可以考虑在2008年3月份发放2007年的年终奖,可以充分享受新税法给广大工薪阶层带来的实惠。
2.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
国务院在2007年7月20日通过第502号令,自2007年8月15日起,对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减按5%的比例税率执行。而从1999年10月31日~2007年8月14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一是本次调整的只是对于个人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按5%征税,对于个人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以及个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仍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是执行时间的计算,凡是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才按5%的比例征收个人所得税。三是在本次对于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税率调整后,总局又下发文件对于外籍人员以及港澳台居民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如何适用税率的问题进行了明确,对于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不仅要适用国内的《个人所得税法》,同时也要适用双边税收协定,且税收协定的效率要高于国内法。这样,如果协定或安排规定的税率低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我们就要执行协定税率,如果协定或安排税率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可以执行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对于和我国签订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协定税率,总局在国税函〔2007〕872号中用列表形式进行了明确,如果外籍人员或港澳台居民要求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税率的,在程序上必须要提供《居民身份证明》,来证明他是协定国的居民才能享受协定待遇。
3.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政策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早就明确,对于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在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是,对于公益性捐赠所得税前扣除应如何管理,需要取得哪些合法有效凭证,捐赠主体必须符合哪些条件才能扣除,一直是针对具体问题具体下发文件,这就导致现实生活中有些纳税人确实进行了公益性捐赠,但由于主体、手续等各方面原因在申请扣除时和税务机关发生争议。因此,为进一步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07年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明确了符合条件的捐赠主体的确认程序、纳税人在进行捐赠税前扣除时的申报要求,进一步规范了对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管理。
4.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今年,国家调整了对于民政福利企业的减免税政策,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文,主要涉及的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方式和条件的调整。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并没有任何变化,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和《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管理
为加强对于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各种财产取得的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税发〔2007〕38号文。从文件规定来看,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在项目上按“特许权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二类是对于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扣除财产原值时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比如税务机关监制的正式发票,境外交易单据等。考虑到很多情况下对于财产原值单据的提供上存在很多问题,文件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了核定征收的办法,一般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文件规定了对于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并按规定向拍卖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6.明确个人取得住房拍卖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
对于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税务机关一般采取的是核定征收的政策。对于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如果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国税函〔2007〕1145号文规定的核定征收率是3%,这个实际上是和国税发〔2007〕38号文中对于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各种财产拍卖所得,在不能提供原始单据时按3%核定征收的规定保持一致。如果个人是通过正常的二手房交易手段进行交易取得的房屋转让收入,如果核定征收可能是按1%~3%纳税,但是如果是通过拍卖市场转让住房,取得的收入如果核定征收就是3%,这个全国都是一样。另外需要注意,国税发〔2006〕108号文规定的1%~3%的核定征收率是对住房而言的,对于非住宅核定征收率并没有规定。国税函〔2007〕1145号文也是针对个人取得的住房拍卖收入个人所得税在核定征收时按3%执行,而对于非住宅,我国则要根据国税发〔2007〕38号文的规定,非住宅属于其他财产,在核定征收时也按3%执行。
7.明确外籍董事高管个人所得税纳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函〔2007〕946号文中,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担任中国境内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按各种类型进行了规定。学习这个文件时应综合参考国税发〔1994〕148号文、国税函发〔1995〕125号文以及国税发〔2004〕97号文,这4个文件是一脉相承的,大家只有在综合阅读以上4个文件的基础上,才能对国税函〔2007〕946号文归纳的外籍董事高管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政策有更加深刻的理解。
8.明确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问题
对于个人取得的股票期权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过财税〔2005〕35号文和国税函〔2006〕902号文,这里总局又下发了国税函〔2007〕1030号文,对于雇员取得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进行了明确。
按股票期权指向的对象不同,可以将股票期权分为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和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对于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的征税问题,应适用国税函〔2007〕1030号文的规定,由雇员在实际行权时,即实际购买日按从公司取得非上市股票的实际购买价低于购买日该股票价值的差额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的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非上市公司股票没有可参考的市场价格,为便于操作,文件规定除存在实际或约定的交易价格,或存在与该非上市股票具有可比性的相同或类似股票的实际交易价格情形外,购买日股票价值可暂按其境外非上市母公司上一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会计报告中每股净资产数额来确定。而对于股权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在征税上应适用财税〔2005〕35号文的规定,其中对于期权是属于内部发行的不可上市交易的期权的征税方法,直接按照财税〔2005〕35号文执行,对于可上市交易的期权就向我国目前股票市场存在的权证,在执行财税〔2005〕35号文的同时还要执行国税函〔2006〕902号文的特殊规定。
9.个人取得有奖发票的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
对个人取得有奖发票的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财税〔2007〕34号文规定了一个起征点,对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0.明确单位向职工低价售房的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
针对一些企事业单位将自建房以低价销售给企业职工是否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2007〕13号文进行了明确。对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仍按原来政策免征个人所得税。除以上情形外,对于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要注意这里的低价是指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而不是低于该房屋的市场价格,在征税方法上比照国税发〔2005〕9号文的方法,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
11.明确几项奖金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个人取得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今年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国税函〔2007〕118号文和国税函〔2007〕375号文,对于第二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和2006年度“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12.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审核
根据国税发〔1999〕125号文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国税函〔2007〕833号文规定,自2007年8月1日取消税务机关该审核权。从税务机关的事前审批变为加强后续管理。这体现了国家对于促进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科员成果转让的重视,简化了审批手续,提高了办事效率。
13.关于亚洲开发银行工作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
由于在《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有规定,对亚行付给董事、副董事、官员和雇员(包括为亚行执行任务的专家)的薪金和津贴不得征税。除非成员在递交批准书或接受书时,声明对亚行向其本国公民或国民支付的薪金和津贴该成员及其行政部门保留征税的权力。由于我国在加入亚洲开发银行时,未作相关声明,因此,对由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给我国公民或国民(包括为亚行执行任务的专家)的薪金和津贴,凡经亚洲开发银行确认这些人员为亚洲开发银行雇员或执行项目专家的,其取得的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的有关薪金和津贴等报酬,应依《协定》的约定,免征个人所得税。这里就是体现了国际协定效力优于国内法的问题,这一原则在我们关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税适用税收协定时同样适用。
14.明确不竞争款项按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资产购买方企业与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之间在资产购买交易中,通过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等方式,约定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承诺不从事有市场竞争的相关业务,并负有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密义务,资产购买方企业则在约定期限内,按一定方式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所支付的款项,根据财税〔2007〕102号文的规定,属于“偶然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
15.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一般情况下,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后,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应由受让方承担。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企业股东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时,会约定在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责,这就和税务通常所说的股权转让形式存在差异。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函〔2007〕244号文就对这种形式的股权转让的征税问题进行了明确,总的来讲分为两种形式:第一种方式如果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其中,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下同)。第二种方式如果是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这个文件希望众多进行股权转让的企业引起足够重视,国税函〔2007〕244号文提到的这种股权转让形式在中国的实务中还是非常普遍的。
16.明确央企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央企负责人的绩效薪酬根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采取按年度经营业绩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方式,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金和任期奖励构成,其中基薪和绩效薪金的60%在当年度发放,绩效薪金的40%和任期奖励于任期结束后发放。对于央企负责人在任职结束后一次性取得的绩效薪金的40%和任期奖励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国税发〔2007〕118号明确规定,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规定的方法,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首先将央企负责人取得的绩效薪金的40%和任期奖励收入进行合并,将合并后的收入除以12,找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将合并收入乘以找到的税率减去速算扣除数就得到了应纳税额。这里要提醒大家注意两点,一是合并后的收入在除以12时不能再减除1600的扣除费用,二是速算扣除数只减一次,不能减速算扣除数乘以12的数额。这里大家严格对照国税发〔2005〕9号文第二条的公式执行就可以了,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7.明确包销补偿款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
对于个人因包销商品房取得的差价收入及因此而产生的包销补偿款,国税函〔2007〕243号文规定,属于其个人履行商品介绍服务或与商品介绍服务相关的劳务所得,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不仅是个人包销商品房,个人包销其他商品取得的类似收入也应按提供劳务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还要注意的一点是,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的前提是包销人员和委托单位是不存在雇佣关系的,如果存在雇佣关系,即单位雇员提供包销单位产品取得的收入是按“工资、薪金”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所以大家在参考国税函的文件时要注意文件的背景,由于国税函的文件往往是针对某省的一个具体请示来回答的,不了解背景盲目适用国税函文件可能导致错误的结果。
www.ctaxnews.com.cn 2008.01.28 赵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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