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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养老保险和应付工资财务新规解读

补充养老保险和应付工资财务新规解读


  2006年12月7日财政部颁布新《企业财务通则》,于2007年1月1日起在金融企业以外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执行(其他企业参照执行)。《企业财务通则》与新发布的会计审计准则,以及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同时实行,形成了我国企业财务管理与核算的完整框架。对新旧衔接中涉及的一些相关问题,财政部下发了《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要求企业在2007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如果涉及这些方面的问题按本通知执行。
  有关补充养老保险的问题
  《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
  〔2008〕34号文件规定: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该文件是对《企业财务通则》的明确和补充,并有了量化的具体指标4%,这样更有利于实务操作。在〔2008〕34号文发布之前,《企业财务通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补充养老保险的会计处理完全一致,但是〔2008〕34号文又有了新规定:施行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符合规定的企业缴费应当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这就涉及到以下政策的变动:
  1.企业将不再执行《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关于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而〔2008〕34号文的新规定是先用补充养老保险冲抵以前结余的应付福利费,不再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企业财务通则》执行。
  2.〔2008〕34号文的新规定要求,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提取的补充养老保险暂不按《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五条规定执行,即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各种保险,在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受益对象,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全部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而是先将应付福利费结余冲平,冲平后再按《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五条规定处理。
  应付职工工资结余的处理
  企业应付工资余额包含应发未发工资与实施“工效挂钩”的工资等分配办法,提取数大于应发数形成的工资基金结余两个部分,前者是按照企业内部工资、奖金分配办法,应当支付给职工却没有支付而形成拖欠的工资,后者是按照计划经济管理方式留存企业的国有资本积累。对于工资结余,应该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1.企业正常经营条件下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是企业对职工个人的一种负债,是企业使用职工的知识、技能、时间和精力而给予职工的一种补偿。〔2008〕34号文与此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工资基金结余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5〕210号)完全一致,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精神,工效挂钩企业的工资基金结余,其性质属于工资,在财务记账上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这是根据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延期支付的职工工资,主要用于以丰补歉,如果用以其他用途,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在工效挂钩政策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中列支。
  2.企业在改制、接受新股东出资或者实施产权转让时,对工资基金结余作了妥善处理,原则上应主要用于职工权益。具体参照财政部印发的《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3〕313号),以及《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工效挂钩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应当在资产评估基准日转增资本公积,不再作为负债管理,也不得量化为个人投资。对于如何保证工资结余在企业改制、接受新股东出资或者实施产权转让时,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及有关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采用多种形式来促进和保证其实现。
  上述两方面的涉税处理
  1.用补充养老保险冲抵以前结余的应付福利费。
  税法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有关新申报表的填报说明,列支在应付福利费中的符合税收规定标准的补充医疗保险应作为纳税调减项目,在税前扣除。
  会计处理:〔2008〕34号文规定先用补充养老保险冲抵以前结余的应付福利费,并不计入会计成本或费用。纳税调整:税法上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补充保险金额,会计上计入了“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科目,该科目的使用影响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需作纳税调减处理。
  2.应付工资结余的财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颁布,重新规范了税法所确认的工资的范畴,拓宽了工资、薪金支出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也就是说,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外资企业只要属于合理的、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完全可以据实扣除。〔2008〕34号文规定,将2006年12月31日以前的工资结余,用于离退休人员的养老费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统筹项目外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内退人员基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属于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经济补偿金的部分,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纳税调整:〔2008〕34号文规定,用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工效挂钩性质的应付工资结余,支付文中规定的三项内容,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但会计处理要求冲抵工资结余,即冲抵“应付职工薪——应付工资”科目的贷方余额,并不计入会计成本与费用,应作纳税调减处理。  


www.ctaxnews.com.cn 2008.03.17   文娇,郭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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