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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发表于 2008-4-23 16:02 显示全部帖子
发西服还是工作服税收成本不一样
3 月28日,湖南省永州市某厂总经理来到永州市冷水滩区国家税务局紧紧握住局长的手说:“一条建议为我们节约了12万元。”
经理所说的纳税建议是今年1月份该市国税局推出的一项服务新举措,主要是针对纳税人在日常经营中出现的问题,结合税法要求及时为纳税人提供详尽的税务分析及参考建议。
今年3月初,税收管理员小罗来到某厂财务部,听财务人员在闲聊时提及该厂正在张罗为管理人员发放30万元品牌西服做工作服的事宜。
小罗将这一情况向领导作了汇报,并按要求制作了《纳税建议书》,就发放西服和工作服的情况进行了详细的税务处理对比分析。原来,制作西服发放在税收处理上应视作职工集体福利性支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且,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也就是说,企业为管理人员购置西服,将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更谈不上进项税额抵扣。因而,企业制作西服购进的30万元服装增值税进项支出4.36万元(30÷1.17×17%)不得抵扣。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30万元西服费用也应作为职工福利在企业职工福利费中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样,企业将增加3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多缴企业所得税7.5万元(30×25%),两项合计企业将间接再支出11.86万元。如果发放工作服,在增值税处理上应视作职工劳动保护用品支出,购进进项税额可全额进行抵扣;企业所得税方面,作为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因此,企业发生的30万元工作服费用也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人员同时指出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四条:“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因此,只要企业为职工提供的工作服符合税法和财务制度对工作服标准的规定,企业完全可以在合理的筹划下节约税金支出。
总经理由衷地说:“没想到西服和工作服之差,就要多缴12万元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www.ctaxnews.com.cn 2008.04.21 李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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