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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发表于 2008-7-10 08:38 显示全部帖子
企业合并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上)
一、企业合并的定义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涉及业务的合并比照企业合并准则规定处理。企业合并准则不涉及下列企业合并: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形成合营企业的企业合并;仅通过合同而不是所有权份额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的方式包括:控股合并,是指合并方(或购买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对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在合并后仍保持其独立的法人资格并继续经营,合并方(或购买方)确认企业合并形成的对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投资。吸收合并,是指合并方(或购买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全部净资产,合并后注销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法人资格,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原持有的资产、负债,在合并后成为合并方(或购买方)的资产、负债。新设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后法人资格均被注销,重新注册成立一家新的企业。
在企业所得税中,企业合并,一般是指一家或多家不需要经过法律清算程序而解散的企业(以下简称被合并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简称合并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可见,涉及企业所得税业务处理的主要是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二、企业合并的类型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合并准则中将企业合并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为两大基本类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企业合并的类型划分不同,所遵循的会计处理原则也不同。
一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合并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合并方。合并日,是指合并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控制权的日期。判断某一企业合并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能够对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的一方通常指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一般发生于企业集团内部,如集团内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等。因为该类合并从本质上是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资产或权益的转移,一般不涉及自集团外购入子公司或是向集团外其他企业出售子公司的情况,能够对参与合并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的一方为集团的母公司。
2.能够对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的相同多方,主要是指根据投资者之间的协议约定,为了扩大其中某一投资者对被投资单位的表决权比例,或者巩固某一投资者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地位,在对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行使表决权时采用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3.实施控制的时间性要求,是指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较长时间内为最终控制方所控制。具体是指在企业合并之前(即合并日之前),参与合并各方在最终控制方的控制时间一般在1年以上(含1年),企业合并后所形成的报告主体在最终控制方的控制时间也应达到1年以上(含1年)。
企业之间的合并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综合构成企业合并交易的各方面情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判断。通常情况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发生在同一企业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合并。除此之外,一般不作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之间发生的合并,不应仅仅因为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均受国家控制而将其作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实务中出现的如母公司将其持有的对某子公司的控股权用于交换另一子公司增加发行的股份、集团内某子公司自另一子公司处取得对某一孙公司的控制权等,原则上应作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二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合并交易,即除判断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情况以外其他的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购买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购买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购买方。购买日,是指购买方实际取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
另外,除了一个企业对另一个或多个企业的合并以外,一个企业对其他企业某项业务的合并也视同企业合并,按照企业合并的原则处理。业务是指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负债的组合,该组合具有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但不构成一个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有关资产、负债的组合要形成一项业务,通常应具备的要素包括:1.投入,指原材料、人工、必要的生产技术等无形资产以及构成生产能力的机器设备等其他长期资产的投入;2.加工处理过程,指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运营过程,能够组织投入形成产出;3.产出,最为典型的是生产出产成品,也可以是通过为其他部门提供服务来降低企业整体的运行成本等其他带来经济利益的方式。
有关资产或资产、负债的组合是否构成一项业务,应结合所取得资产、负债的内在联系及是否构成独立的投入、加工处理过程等进行综合判断。
实务中出现的如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某条具有独立生产能力的生产线的合并、一保险公司对另一保险公司寿险业务的合并等,一般构成业务合并。
在税务处理上,将企业合并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为两大基本类型——应税合并与免税合并。企业合并的类型划分不同,所遵循的税务处理原则也不同。根据《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应税合并,是指企业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的合并;免税合并,是指符合一定条件要求的企业,在交易发生时,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仍然按照原计税基础进行税务处理的合并。
会计上将一个企业对其他企业某项业务的合并也视同企业合并,按照企业合并的原则进行处理的,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规定,不将其作为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合并处理。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www.ctaxnews.com.cn 2008.07.07 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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