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票企业遭遇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之应对指南
来源:国浩律师事务所 作者:叶高萍
时间:2025-09-17
摘要:本文旨在基于我国现行税收法规政策与最新司法案例,系统梳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认定逻辑与风险层次,为受票企业提供“申请核查—行政救济—民事索赔”等多维度的法律维权方案,并附以全流程合规管理建议,以期帮助企业精准应对税务危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引言:在税收监管日益强化的大数据时代,越来越多的企业突然遭遇”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相关问题。一张薄薄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可能意味着企业面临数百万元的补税、滞纳金甚至罚款。更为严重的是,如果被认定为"偷税",企业还将承担刑事责任风险。实践中,许多企业由于不熟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救济程序与时限要求,往往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甚至导致经营困境。
本文旨在基于我国现行税收法规政策与最新司法案例,系统梳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认定逻辑与风险层次,为受票企业提供“申请核查—行政救济—民事索赔”等多维度的法律维权方案,并附以全流程合规管理建议,以期帮助企业精准应对税务危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目录
一、异常凭证的法律认定与核心特征
二、受票方企业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后果
三、受票方维权路径:从行政核查到民事索赔的全路径操作
四、合规建议
一、异常凭证的法律认定与核心特征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认定并非税务机关的 “主观判断”,而是严格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8号,下称“38号公告”)[1]的法定情形。结合实务,可分为三类核心情形:
(一) 异常凭证的法定情形
1.技术性异常情形:非主观过错导致的凭证瑕疵
主要包括纳税人税控设备丢失 / 被盗导致发票未上传;非正常户纳税人开具的发票;以及税务系统在稽核比对过程中发现并标注为“比对不符”“缺联”或“作废”的发票。
此类情形多因客观技术问题或开票方状态异常引发,若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相关交易的真实性,通常可通过申请税务机关核实,最终恢复抵扣或办理退税。
2.实质性违法:涉嫌虚开或逃避税的高风险情形
包括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识别出的虚开发票、逃避消费税等行为;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发票,尤其是进项与销项内容严重背离(例如,购进钢材却销售电子产品)、不具备实际生产经营能力却大量开具发票的情况。
这类异常凭证通常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会重点监控和审查,受票企业需要提供更为充分的证据链以证明交易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3.比例性触发:风险预警下的 “连带认定”
根据3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当异常凭证的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且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该纳税人的其他正常发票也可能被一并推定为异常凭证。这是税务机关基于风险防控目的所采取的一种措施,企业需要通过全面举证来打破这种“推定异常”。
(二) 异常凭证的法律性质
根据38号公告及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被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
·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
·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已退税款予以追回或作其他处理。
同时,根据《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操作规程(试行)》(税总发〔2017〕46号,下称“46号规程”)的规定,异常凭证由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并推送至受票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收到相关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受票企业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异常凭证情况及相关税务处理要求。
从法律性质上分析,异常凭证认定并不属于最终税务处理决定,而是税务机关在稽查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种风险控制措施,属于过程性行政行为。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仍仍应基于对交易真实性的调查核实作出最终认定。这一性质决定了企业有机会通过提供证据材料来证明交易的真实性,从而挽回损失,保障合法权益。
二、受票方企业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后果
受票方企业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可能面临下列不同层级的税务后果,实践中需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应对策略:
(一) 允许继续抵扣(无损失)
根据38号公告[2]第三条第四款及46号规程第三条第二款[3]之规定,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在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他纳税信用级别的企业则需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实申请,但在核实期间通常需先作进项转出,待核实通过后方可恢复抵扣或追补抵扣。
(二) 善意取得(补税无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4]之规定,如果受票方不知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且能够证明交易的真实性,若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予其抵扣进项税款;若无法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仅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相应增值税税款,无需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三) 补缴税款+滞纳金,但无罚款
若发票被认定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可能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等相关规定,要求企业作进项税额转出。同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从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此种情况下,企业需承担税款和滞纳金损失,但一般不涉及罚款。
(四) 偷税认定(补税+滞纳金+罚款)
如果受票方企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主观上“明知”或“应知”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的,仍用以申报抵扣税款,则可能被认定为偷税行为[5]。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除了需补缴增值税及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外,相关费用或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也将被否定,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企业所得税。此外,还需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 涉嫌虚抵,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如果税务机关在调查中发现受票企业存在接受虚开发票的主观故意,并伴有资金回流、无真实货物交易等证据,案件可能被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对于达到刑事犯罪立案标准的,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及相关负责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风险。
三、受票方维权路径:从行政核查到民事索赔的全路径操作
面对异常凭证,受票企业应当依据具体情况,主动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路径一:申请税务核查(首选基础路径)
申请税务核查是受票企业应对异常凭证的首要且基础的维权路径,核心逻辑是通过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交易真实性,请求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最终争取不作进项税额转出或恢复抵扣、办理出口退税资格。
1.申请时限与程序
·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实申请,并可暂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其他纳税人:需先作进项税额转出,但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实申请,保留后续恢复抵扣的权利。
2.受票方税务机关核查重点
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一般应自接收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异常凭证的核实工作。核实工作重点关注增值税发票的票面信息与税务系统电子数据是否一致,受票方的合同流、货物流(或服务流)、发票流、资金流(简称“四流”)是否一致且与交易实质相符。税务机关还可能通过抵扣凭证审查系统委托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协助调查,或赴受票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
3.关键举证材料
基础材料:采购合同或协议、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发票联及抵扣联复印件及查验截图)、银行支付凭证(建议备注与合同或发票相关信息)、物流运输单据(如有实物交易)、货物入库签收记录或服务接受证明等;
辅助材料:与供应商的沟通记录(如邮件、微信聊天记录)、下游销售合同及凭证(用以证明业务链条的完整性)、企业内部的审批流程记录等。
4.未申请核实或税务机关超期未核实的处理
如果受票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核实申请,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未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受票企业可以针对税务机关的不作为行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税务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行再终字第4号再审案中,山东省高院院认为,针对当事人的申请决定是否办理退税系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税务机关在暂停办理后,应当按照正当行政程序原则积极履行“落实和处理”职责,尽快作出最终处理意见,不应久拖不决或以暂停办理代替实质上的最终处理,否则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最终判决要求章丘市国税局60日内对是否退税给出处理决定。
路径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争议救济核心路径)
当企业对受票方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如要求进项转出、不予抵扣、加收滞纳金等)不服时,可启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需注意的是,针对“征税行为”的争议,需遵循“复议前置”原则,即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的关键要求与流程
·复议前置的适用范围: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对“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明确,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等。在(2021)津0116行初111号案件中,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明确指出,税务机关要求企业作进项税转出的行为属于征税行为,企业对此不服的,应先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期限:自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若税务机关未告知复议权利,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申请材料:复议申请书(列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复议请求及事实理由)、完税证明/担保文件、原《税务事项通知书》、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
·管辖机关: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如县税务局作出的决定,向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2.税务行政诉讼程序与举证重点
·起诉期限:若对复议决定不服,企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一般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举证重点:在行政诉讼中,企业需围绕以下核心要点举证:交易真实性(已提交的合同、物流、资金流等材料);已尽合理审查义务(如核查供应商纳税信用、查验发票真伪);税务机关认定异常凭证的程序违法(如未履行告知义务、未保障陈述申辩权)。
路径三:民事诉讼索赔
当因开票方提供的发票被认定为异常凭证,导致受票企业需补缴税款、滞纳金,且无法重新取得合法发票时,受票企业可通过民事诉讼向开票方索赔,要求其赔偿因发票异常造成的经济损失。
1.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等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是销售方的法定义务也是合同义务,其提供异常发票构成违约,应赔偿受票方由此产生的税款损失、资金占用费(如因销售方原因导致)。
2.关健证据
证明交易真实的材料:采购合同、付款凭证、货物交接证明等;
证明损失发生的材料: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收缴款书(完税证明)等;
证明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材料:如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发票异常的书面文件。
需特别注意,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要求损失已实际发生且能够量化,因此,税务机关的书面认定文件和缴税凭证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