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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配套文件重磅发布(德勤解读)

本主题由 ywb 于 2026-2-5 01:04 设置高亮

增值税法配套文件重磅发布(德勤解读)




来源:德勤中国 作者:宫滨 卢静

时间:2026-02-03

摘要:此次密集发布的增值税法配套文件内容丰富,在大体延续原有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践在征管细节层面进行了诸多优化和调整。对纳税人而言,在享受政策延续的确定性红利同时,也应密切关注若干关键调整可能带来的合规要求升级(例如长期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处理、出口退税收汇管理收紧、增值税申报表填报调整、“一项应税交易”判断、9%税率货物范围、5%征收率延续、自然人代扣代缴规则、增值税预缴台账建立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26年1月31日和2月2日公布多项增值税法配套文件,为落实增值税法进一步明确政策执行口径。相关文件涉及征税范围确定、优惠政策衔接、出口业务税务处理、应税交易销售额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预缴、增值税纳税申报等诸多事项。其中除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外,其余文件均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本期税务快讯将对上述文件的主要内容作简要的概括性介绍。

  9%税率适用货物以及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范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在公告附件中对适用9%增值税税率的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范围予以详细注释,并明确此前规定与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告为准。此外,公告所列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公告附件1《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详细列举了适用9%增值税税率的以下20类货物,并附有具体范围注释:

  ♦农产品(植物类、动物类的初级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自来水,暖气、热水,冷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公告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对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进行税目注释,具体包括:

  ♦销售服务(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建筑、金融、生产生活服务等共计六大类33个子类);

  ♦销售无形资产(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建筑物、构筑物)。

  公告附件将原先分散于多项文件中的税率适用注释进行整合与完善,形成系统化清单,增强政策透明度和操作性,颇具亮点。例如,对农产品、饲料、农机等货物,通过“正面列举+反面排除”的方式,减少政策执行争议。

  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

  为保障政策的平稳过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对增值税法实施后的多项税收优惠衔接事项加以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则进一步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尤其是自然人)的起征点等征管处理。

  ►增值税起征点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按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30万元)或按次(日)销售额1000元的标准执行起征点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然人在出租不动产等六类情形下,应当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适用“按月”计算的起征点标准;除六类情形外,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实行按次纳税,并在达到起征点时,区分代开发票、有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三种情形办理申报纳税。

  ►免征增值税项目

  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残疾人个人提供服务、学历教育服务等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中的免税项目作出具体明确,并延续了原增值税体系下的若干免税政策。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免税项目虽然得以延续,但公告规定执行至2027年底,这些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农业生产资料;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个人转让著作权;

  ♦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统借统还业务利息收入;

  ♦金融行业若干免税项目(如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等)。

  ►简易计税方法

  纳税人发生某些应税交易的,可以选择适用有关的简易计税方法。例如:

  ♦在2027年12月31日以前,一般纳税人出租或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等,可以选择按5%的征收率计缴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旧货等特定情形下,可以选择按3%征收率减按2%计缴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自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原有的简易计税政策未获延续,例如原适用3%征收率的生物制品销售、“甲供工程”,原适用5%征收率的劳务派遣服务政策等。

  ►销售额扣除政策

  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金融机构贴现、融资租赁、建筑服务分包、劳务派遣、旅游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等业务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形,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应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其中,将建筑服务分包款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计算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的处理仅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情形,即一般计税方法下,建筑企业支付的分包款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而应通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抵扣。

  ►其他优惠

  包括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3%部分即征即退、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创新药销售等政策继续实施,部分优惠政策(如前述管道运输服务、创新药销售等政策)明确继续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

  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及具体管理办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系统规范了出口货物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事项。两项公告对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跨境销售服务、跨境销售无形资产等情形作出明确,具体规定了免抵退税和免退税办法、退税率、计税依据、计算公式、免税项目等事项,全面涵盖备案、申报、审核、证明管理、监督等相关环节。两项公告于2026年1月1日起生效同时,同步废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等多项旧规。新文件中关于申报期限及收汇期限方面的规定尤为值得关注,例如,有关出口业务未在规定的36个月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将视同向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或无形资产。

  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计算口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延续了现行制度和做法,明确以下八类特定应税交易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买入价可从卖出价中扣除;盈亏可相抵,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负差不结转至下年。

  ♦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扣除支付给承运方的运费。

  ♦航空运输企业提供航空运输服务:扣除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扣除向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及相关费用。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扣除向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及相关费用。

  ♦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

  ♦签证代理服务: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

  ♦代理进口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

  上述扣除价款即使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事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简称“13号公告”)明确了一般纳税人购进机动车、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购进道路/桥/闸通行服务等情形下的进项税额抵扣和增值税扣税凭证要求,以及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此外,13号公告还规定,一般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发布了《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该办法系统性地明确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抵扣、调整及管理规则。根据办法规定,此处的“长期资产”范围不包括租入的长期资产、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等;对较受关注的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情形,办法明确了进项税额分期调整方法、发生资本化改造和处置情形下的调整规则等。根据办法要求,纳税人应当及时归集长期资产对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做好记录、归档,并设置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台账,记录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的取得、使用、处置,以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

  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情形

  根据13号公告,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四种情形的,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

  ♦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

  ♦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

  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资产重组相关增值税处理

  13号公告明确,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实施资产重组,符合有关条件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涉及的货物、金融商品、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资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值得注意的是,可适用上述处理的资产重组须满足相关条件,例如转让的资产包中应当同时包括资产、债权、负债和员工,资产重组应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等。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3号公告还对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先收款后分期提供服务,销售不动产,金融机构应收未收利息等四类特定情形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予以明确。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对纳税人发生跨区域经营等特定情形下的增值税预缴规则进行了系统整合与规范。该办法覆盖跨地级行政区建筑服务、预收款方式建筑服务、预售房地产项目、异地不动产转让与出租、油气田企业跨省服务等场景,统一了有关预缴标准,有望解决基层执行中的争议事项。有关纳税人应关注办法中的若干征管要求,例如: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当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妥善保管相关合同、发票等证明资料;有关纳税人应当预缴税款但逾期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将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相关调整

  为落实增值税法下相关法律法规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6号对《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和相关附列资料的填报要求进行优化调整。本次调整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涉及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申报表及预缴申报表中的多个栏次。

  结语

  此次密集发布的增值税法配套文件内容丰富,在大体延续原有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践在征管细节层面进行了诸多优化和调整。对纳税人而言,在享受政策延续的确定性红利同时,也应密切关注若干关键调整可能带来的合规要求升级(例如长期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处理、出口退税收汇管理收紧、增值税申报表填报调整、“一项应税交易”判断、9%税率货物范围、5%征收率延续、自然人代扣代缴规则、增值税预缴台账建立等)。

  建议纳税人及时准确了解税收政策内容,尤其是涉及新增政策或者政策变化的部分,同时全面梳理企业在2025年底前适用的所有增值税优惠政策并核对其是否在新文件中得以延续;在此基础上对内部税务管理流程尽快进行必要调整,同时持续跟踪增值税法律法规与实践动态,防范潜在合规风险。

  税务快讯为德勤的客户和专业人士编制,内容仅供一般参考之用。建议读者在根据本通讯中包含的任何信息采取行动之前咨询其税务顾问。

  作者简介

  宫滨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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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卢静  高级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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