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登录
会员
帮助
丹阳市鑫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财税法规
» 关于销货方已经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
‹‹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
发新话题
发布投票
发布商品
发布悬赏
发布活动
发布辩论
发布视频
打印
关于销货方已经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
ywb
版主
个人空间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当前离线
1
#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8-12-23 08:37
只看该作者
关于销货方已经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1009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销货方已经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8〕124号)收悉,批复如下:
外贸企业取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文件规定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外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外贸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的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退税时可不比对该失控发票的电子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12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
国税函〔2008〕60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失控发票后续处理的请示》(深国税发[2008]74号)收悉,批复如下:
在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失控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http://www.chinatax.gov.cn/n480462/n480513/n480902/7970822.html
UID
10
帖子
30590
精华
112
积分
45621
威望
45621 点
金钱
236369 RMB
贡献值
45082 点
好评度
413 点
阅读权限
100
性别
男
在线时间
15704 小时
注册时间
2003-9-25
最后登录
2024-12-27
查看详细资料
TOP
‹‹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
鑫桥论坛
咨询区
财税法规
财税大家谈
党支部专区
大企业专区
美图区
文件区
回收站
控制面板首页
编辑个人资料
积分记录
公众用户组
个人空间管理
基本概况
版块排行
主题排行
发帖排行
积分排行
交易排行
在线时间
管理团队
管理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