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的项目有减半征收也有免税应如何处理?
问:一家集茶叶种植和初加工于一体的企业,因目前税法规定:茶叶种植应按减半征收;若为农业初加工产品,则是免税。请问:该企业的所得税应如何缴纳?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应分别计算减半和免征二个项目收入、成本,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须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主管国税机关按下列方法核定计算其减免税的具体数额。
(一)按减免项目、非减免项目销售(营业)收入比例进行分摊计算。
(二)减免项目、非减免项目销售(营业)收入难以划分,但能准确核算其成本、费用或进项税金的,按照减免项目、非减免项目分摊的成本、费用或进项税金比例进行分摊计算。
(三)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核定。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09-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