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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资本金利息税前列支要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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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7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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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资本金利息税前列支要合理合法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上海税务微博 日期:2014-03-06
上海税务新浪微博日前发布的一则案例称,B公司承建大型工程项目,拆迁资金由城投公司向银行借款支付,城投公司以该资金入股。双方约定B公司承担借款利息。税务机关认为该借款利息的支付主体应为城投公司,调增B公司应纳税所得额9亿元。税官提醒:判断业务性质合法第一位,不合理的支出不能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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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7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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