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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计税工资调整,现公司给员工发放年终奖应如何计算?一个员工全年计税工资应是15360元(960*6+1600*6),若该员工上半年发了6000元,下半年发了6000,年终又发了3000元年终奖,那么该员工本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工资金额应如何计算?
另:因为私车公用故在员工个人工资中结算的交通费补贴可不可以单独列支出来在税前扣除而不用算在计税工资内?如:员工月工资共计1300月,其中300元为交通补贴,那么年终计算计税工资时是算1000元还是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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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第0楼小挚2006-12-29 17:34发表的“请回复”:
  因计税工资调整,现公司给员工发放年终奖应如何计算?一个员工全年计税工资应是15360元(960*6+1600*6),若该员工上半年发了6000元,下半年发了6000,年终又发了3000元年终奖,那么该员工本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工资金额应如何计算?
另:因为私车公用故在员工个人工资中结算的交通费补贴可不可以单独列支出来在税前扣除而不用算在计税工资内?如:员工月工资共计1300月,其中300元为交通补贴,那么年终计算计税工资时是算1000元还是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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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第1043号)规定:在2006年度纳税申报时,《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统一按计税工资政策调整前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填报,2006年7-12月提高税前扣除标准后的差额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7行项下填报。从2007年度起,正常填报。所以该员工工资应分两段算:
(1).960*12=11520(扣除限额)  1-12月共发工资总额为15000,故应纳税调增3480(元)
(填入年申报表附表四中1行中)
(2).7-12月差额调整:
因7-12月共发9000元,每月平均为1500元,所以调减数=(1500-960)*6=3240(元)
(填入年申报表附表五的17行下)
这样全年实际共调增了240元(即上半年6000与960*6=5760的差额数)
2.根据有关工资总额的文件精神,交通补贴应纳入工资总额计算.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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