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主
|
1#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7-1-1 13:53 只看该作者
伤残人员用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还延三年吗?
近日,笔者接到一位在假肢生产厂工作的朋友打来的电话。他们厂于2003年建成投产,专门从事伤残人员专用假肢用品的生产和销售。投产当年,税务部门在进行政策宣传时,告诉他们假肢生产厂家在2005年底以前,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并且这几年来也都为他们办理了相关免税手续。现在已经到了2006年,这位朋友想知道他们厂是否从今年开始就要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了。
笔者告诉他,从2006年开始,假肢生产厂家的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期限可以再延长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132号)中,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从事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可在200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但由于该文件已于2005年到期,为了继续改善伤残人员福利和保障伤残人员权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期专门下发的《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48号)中明确规定:“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继续按照财税〔2004〕1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因此,只要假肢生产厂家符合财税〔2004〕132号文件中规定的条件,就可以从2006年开始连续3年继续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www.ctaxnews.com.cn 2006.12.25 李耀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