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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发表于 2006-12-12 11:13 只看该作者
有多少捐赠可税前全额扣除?
27项个人捐赠可税前全额扣除
又快到发年终奖的时候了。近日,一网友询问,为了鼓励公益、救济性捐赠,国家规定捐赠者可以将一部分收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他本人也想做一些公益救济性捐赠,为此极想知道哪些捐赠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应纳税所得额,怎么才能享受税前扣除?
该网友与许多人一样,希望能将捐赠款项全部抵扣,这就需要捐赠人选择合适的捐赠途径。截至目前,我国税法规定可以全额扣除的捐赠达27项。
从2000年7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到2004年10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止,在2005年12月30日(前),有下列16项捐赠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应纳税所得额:(一)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含新建)的捐赠;(二)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含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三)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四)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五)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六)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的捐赠;(七)向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的捐赠;(八)向中华慈善总会的捐赠;(九)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捐赠;(十)向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十一)通过宋庆龄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十二)通过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十三)通过中国扶贫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十四)通过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十五)通过中国福利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十六)通过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规定,从2005年12月31日起,对个人捐赠、赞助给上海世博局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7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个人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及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税前扣除特别要注意下列几个事项。
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的捐赠支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须具备一定条件才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首先,捐赠必须是公益、救济性质的。所谓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其次,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且取得正式票据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此外,通过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必须是中国境内的。纳税人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以上扣除标准,纳税人实际捐赠额小于捐赠扣除限额的,按实际发生的捐赠额扣除;实际捐赠额大于或等于捐赠扣除限额时,按捐赠扣除限额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同时,要注意政策的时效性,如“对个人捐赠、赞助给上海世博局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这项优惠政策,文件规定是从2005年12月31日起或更后时间执行(文件要求是“文到之日起执行”)。
www.ctaxnews.com.cn 2006.12.04 刘厚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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