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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发表于 2006-11-20 19:36 只看该作者
经营出租车GPS究竟缴哪种税
近日,一财务人员来电询问:他所在公司主要是提供出租车车载GPS的安装和相应的电信服务。车载GPS主要功能是车辆的定位和通信,安装一台GPS收款2500元,后期服务费用为每月50元。公司有自建大功率天线,在无线电委员会租有固定频道,每年向无线电委员会交租金20万元。该公司此项经营业务被地税局认定为“邮电通信业”,就全部收入缴纳营业税。2006年8月,当地国税局查账后,提出该公司安装车载GPS的销售收入要全部缴纳增值税。
按营业税法的解释,“邮电通信业”是指专门办理信息传递的业务。“电信”是指用各种电传设备传输电信号来传递信息的业务,包括电报,电话,电信物品的销售及其他电信业务。“电信物品的销售”是指在提供电信劳力的同时销售专用和通用电信物品的业务。该公司完全符合以上解释规定,应按“邮电通信业”缴纳营业税。但国税局认定该公司要缴纳增值税,并下达处理决定书要限期就安装GPS的收入全部缴纳增值税,以前缴的营业税到地税局办理退税。财务人员问,有很多同行都缴纳的是营业税,为什么他们要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就电信业税目解释为:电信,是指用各种电传设备传输电信号来传递信息的业务,包括电报、电传、电话、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及其他电信业务。文件规定,电信物品销售,是指在提供电信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专用和通用电信物品(如电报纸、电话号码簿、电报签收簿、电信器材、电话机等)的业务。从该公司经营车载GPS的安装和相应的业务服务分析,应该属于电信业务中的电信物品安装或销售范围。
关于电信物品的初装和销售是征增值税还是营业税问题,税法有相应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根据对“邮电通信业”税目的解释,为用户安装电话的业务属于该税目的征收范围。“电话初装费”是邮政部门为用户安装电话而收取的费用,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26号)关于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等电信物品征税问题规定: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缴纳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缴纳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税法规定销售电信产品并为客户提供电信劳务服务按营业税缴税的单位,是专指电信企业和经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只销售电信产品不提供电信劳务的电信单位以及未经批准从事电信业务的其他单位经营电信业务、销售(或安装)电信产品的,不能按“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也有规定:电信单位(指电信企业和经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提供的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www.ctaxnews.com.cn 2006.11.06 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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